1、………………………………………………………………………………︵請於此處裁下使用︶………………………………………………………………………………
服 務 證 明 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考生專用)
申請人
(即考生)姓名
申請人身分證字號
服務單位
(請依服務時序排列,現職請填寫於最上層)
提出工作
年資總計
年 月
1
服務單位全稱
服務單位地址及電話
服務起迄時間
工作職稱
服務總時間
(幾年幾月)
※服務證明上需包含服務單位或負責人用印
2
服務單位全稱
服務單位地址及電話
服
2、務起迄時間
工作職稱
服務總時間
(幾年幾月)
※服務證明上需包含服務單位或負責人用印
3
服務單位全稱
服務單位地址及電話
服務起迄時間
工作職稱
服務總時間
(幾年幾月)
※服務證明上需包含服務單位或負責人用印
4
服務單位全稱
服務單位地址及電話
服務起迄時間
工作職稱
服務總時間
(幾年幾月)
※服務證明上需包含服務單位或負責人用印
註一:本表格所附服務證明書僅供申請人報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招生使用,不作另外用途;一經提出,恕不退還。以服役折抵工作年資者請檢附退伍令正反面影本。
註二:申請人之工作經驗,係分別於二處以上從事實際工作合計始達規定年限者,請依序填寫「本表」並檢附服務單位制式工作證明(正本)於後為附件(請於右上角寫明附件一、二…等)。檢具服務單位制式服務證明書者,須含括本頁表格各項目,始得使用,否則恕不記入年資計算。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註三:出具證明之服務單位有人事部門者,其負責人之簽名蓋章得由人事主管出名代之,但須特別註明人事主管之職銜、姓名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