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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doc

1、湖南省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  甲    方:   乙方夫妇:男:    住址      女:    住址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学习、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监督政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有依法要求甲方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权利,依法获得甲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的权利,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2、   3.怀孕一胎后人口计生部门未及时检出的应在孕后24周内向甲方报告,持《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分娩后及时上环;要求生育二孩的应经县(区)计生委批准后怀孕,怀孕后计生部门未及时检出的应在孕后12周内向甲方报告,分娩后及时落实女扎手术;女方不能结扎的,可施行男性绝育手术。不能上环、结扎的,需经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4.应自觉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县、乡(镇)内有执业资格的卫生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分娩,落实节育手术,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约定地点分娩、手术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约定外地单位分娩、手术。   5.分娩后应在一

3、个月内向甲方报告。   6.怀孕发生流产或生育死产、死婴的,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负举证责任。政策内怀孕因病理性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向甲方报告,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方可施行手术。   7.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已满间隔期后,可自由选择怀孕、生育时段。暂不生育的应同甲方签订《自愿暂不生育合同》。间隔期满后选择生育的,必须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证》。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一律由甲方作为自愿不生育人员管理与服务。   8.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孕环情检查,主动接受甲方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9.流出前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定期接受定点孕

4、环情检查或寄回真实、规范的孕环检报告单。流出二孩待孕人员每半年回乡接受一次生殖保健服务,已孕人员及时(一孩24周内、二孩12周内)回乡健全孕期保健资料。   10.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管理与服务过程脱节或对乙方生育、节育情况不清的,乙方有说明情况、配合甲方调查的义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定期开展生殖健康培训和相关服务。   2.依法及时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按省规定的标准承担乙方施行节育手术的基本费用(剖腹产加结扎报

5、销结扎基本费用),并及时为乙方提供术后随访服务。   4.定期为乙方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妥善保存乙方提供的规范的孕环情检查报告单及计划生育证明。   5.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6.在接到乙方报告后48小时内,对乙方发生在本地的流产、死产、死婴情况进行鉴定。   7.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承诺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8.乙方在外地单位施行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甲方有权对其真实性和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进行技术鉴定。   9.乙方流出育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返乡接受

6、孕环情检查。①连续两期未寄回孕环情检查报告单的;②寄回的孕环情检查报告单为无效证明的(报告单无结果、无压印照片、非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照片或证件与实际不符的);③乙方不能说明报告单来源或经甲方调查出具报告单单位不存在或出具单位否认的;④近二年内出具过造假的孕环检报告单的。   10.乙方流出育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乡配合计划生育工作。   ①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的;   ②现孕人员未建《孕产妇保健卡》的;   ③现孕人员未申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   ④已生育人员《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未签注的;   ⑤生后未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手术

7、的;   ⑥自报流产、死产、死婴未经鉴定的;   ⑦二孩待孕需要开展孕前期生殖保健服务的;   ⑧申办计划生育证件自报材料、证件不全的。   三、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逾期不参加孕环情检查或未寄回有效孕环检证明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元。   2.怀孕逾期不报告的,每逾期一周一孩交纳50元违约金,二孩交纳100元违约金。   3.无特殊情况不到约定单位分娩的,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元。   4.分娩后30日内未向甲方报告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元。   5.逾期不落实上环、结扎手术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   6.

8、乙方发生流产、死产、死婴等现象未及时报告鉴定导致甲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或乙方不能举证的,对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接到甲方《回乡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单》后,逾期不回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甲方责任:   1.乙方符合条件并遵守本合同,甲方拒绝或拖延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元。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乙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元。   3.甲方在为乙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采取加大处方变相乱收费

9、的,双倍退还乙方。   4.乙方在户籍地发生流产、死产、死婴并及时报告甲方,甲方逾期48小时未组织鉴定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对乙方寄回的有效孕环检证明,必须登记存档,如因保存不妥导致乙方重复参检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乙方往返基本交通费。   6.甲方要求乙方流出人口回乡接受孕环情检查,回乡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所依据的理由不充分,经乙方举证属实后,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7.甲方在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配合。   四、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按法

10、律程序处理。   五、附则   1.过去所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甲、乙双方违背合同约定,除缴纳违约金外,依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3.本合同签定后,若发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重大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调整。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有效期至乙方退出育龄期。甲方的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有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乙方的直系亲属有监督本合同执行情况的权利,有督促乙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甲  方:(盖章)      乙方夫妇:  代表人:          乙方直系亲属代表:  甲方委托单位:(盖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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