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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2.doc

1、合同条款4.1 定义和解释下列名词定义和解释按照本条款限定的意思执行。(1) 买方:是指宁夏水利厅灌溉管理局(即指业主):为本项目法人和本合同项目设备的买方和用户(以下简称买方)。(2) 卖方:是指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培训的公司(以下简称卖方)。(3) 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下称合同双方)之间经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组成合同的文件、附件和其它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其他文件。(4) 项目设计单位:是指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宁夏水利厅灌溉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设计。(5)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业主为本合同指定和委托的对本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2、6) 监理工程师:是指由工程监理单位派出的工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代表。(7) 监造工程师:是指业主即本合同设备的买方,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卖方制造厂,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的工程师。(8)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提供和完成的所有项目。(9) 技术文件:指卖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商业运行、操作和维护保养相关的所有的数据、图纸、各种正式的文件资料等。(10) 合同价格:是指合同中规定的金额,是买方应支付卖方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的合同金

3、额。(11) 交货时间:指卖方或其委托单位将合同设备运抵工地指定交货地点交给买方的时间。(12) 技术服务:指合同设备的组装、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以及其它合同中所规定的卖方应提供的监督、指导和对买方人员的现场培训。(13) 技术培训:是指就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操作和维护保养以及其他合同中所规定的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指导和讲座。(14) 技术规范:指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15) 初步验收:指按合同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72小时试运转后,再进行30天的累计运转试验。(16) 最终验收: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合同设备按合同要求通过了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1

4、7)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制造、运输和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上的疏忽而造成的,使设备有可能在各种运行条件下出现的稳定性问题及其引起的设备缺陷。(18) 卖方的图纸:由卖方提供的,描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作和需要提供的永久性设备的图纸。(19) 买方的图纸:指业主、工程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向卖方提供的图纸。(20)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h;“周”是指7天。4.2 合同标的4.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列在本合同货物需求表中,其技术经济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的内容列在本合同技术部分中 ,其交

5、货批次和进度应符合合同的要求。4.2.2 卖方应按本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对合同设备提供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4.2.3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4.2.4 卖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以及在工地对买方人员进行运行和维护的技术培训,卖方应对在指导、监督下的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的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4.2.5卖方应负责协调和分包人的接口工作,包括供货、质量控

6、制、性能参数匹配和本合同项目管理等,以及合同规定的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有关协调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4.2.6卖方负责对整个合同设备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中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协调。4.2.7卖方负责提供合同设备自来源地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装卸(含交货地点卸车)、运输及保险工作。4.2.8合同价格中包括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4.3 合同总价4.3.1合同价格为合同协议书中标明的价格。4.3.2本合同为固定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4.3.2 合同范围4.3.2.1 卖方应负责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的试验、包装、发运、交货及技术服务等。4

7、.3.2.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或在合同文件中并未列入或没有特别说明的一些货物或要完成的工作,而这些货物或要完成的工作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对所供设备正常运行来说是必需的或是为满足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或按常规包括在供货范围里的,都包括在合同中,均应由卖方负责按监理人要求时间将所缺工作、设备和技术资料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4.3.2.3卖方应指导装置的安装,参加安装阶段的质量检查、现场试验、系统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相关规程规定的项目程序。4.4 合同支付与履约保证4.4.1付款方式买方对卖方结账是以人民币实行兑付,付款的方式采用票

8、汇或电汇。4.4.2款项支付买方应按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即 194,900.00 元人民币,按表4-1的办法和比例支付给卖方。卖方应严格按付款目标使用资金,不得挪为它用。表4-1 合同金额支付办法和比例序号付款项目支付比例和金额支付时间备注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19490.00元合同生效后28日内2交货款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 ¥77960.00元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设备交货验收完毕,经现场交接签证后28日内2010年供货部分相同3投运款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 ¥38980.00元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28日内。2010年供货部分相同4质保金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 ¥19

9、490.00元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后28日内,一次付清。2010年供货部分相同4.4.3结算与支付程序4.4.3.1卖方应在每项合同价款结算条件成立时,按买方合同结算办法和财务支付办法办理结算与支付。4.4.3.2付款按4.4.3.1款要求完成结算程序,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商业发票后28个工作日(国家财政政策因素影响支付时间的除外)内支付价款。4.4.3.3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4.4.4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卖方应按第二章格式“履约保证书”格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书,以保证合同的执行和完成。履约保证书应由卖方所在开户银行签署和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等于合

10、同总金额的10,该保证金在卖方全部履行合同条款前一直有效。4.5生产准备4.5.1 卖方应按交货进度要求交付所有产品,按此要求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提交设备制造设计文件,供买方在设计联络会上审批,此文件被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的内容之一。4.5.2 在设计联络会后的15日内,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交货进度向买方提交一份总进度计划,说明承包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发运的控制进度。4.5.3 若制订的设备交货计划进度与工程进度的需要不符时,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予以修订,但合同费用不作调整,修改计划亦为合同文件的内容之一。4.5.4 卖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图纸和技术资料的详细交付时间,并经买方确认。卖方应严

11、格按照附件及技术要求向买方提交技术文件。4.6交货和运输4.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应按照供货进度要求,且应满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进度的要求,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交货进度表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4.6.2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地点(泵站工地)。4.6.3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0天前,卖方应将4.6.5款中的各项内容和存放注意事项报监理人,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发运。设备到达目的地之前5天,卖方应将提货单、发货单、装箱单、识别标志、保险费收据、检验证及

12、其他必须提交的单据1式4份,送交监理人。4.6.4所有货物运输,其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能力由卖方自行调查,所有设备在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前发生的运输费用、运输保管费、装卸费(含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卸车费)、路桥费(含收费站等设施的拆卸、恢复费)、道路桥涵加固费、调车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含在报价中,未列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其他项目中。4.6.5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h内,卖方应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报监理人。合同号;品目号;货物备妥发运日;货物名称、编号及清单和价格;货物总毛重;货物总体积;总包装件数;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每件大重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

13、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图纸。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4.6.6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4.6.7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当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4.13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或更换。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

14、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免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4.6.8卖方应按规定,向监理人分批提供满足设计、监理、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培训、运行和维修等要求所需的技术资料(详见技术条款),根据监理人的指示送达到指定地点后,再由监理人根据规定转送买方和设计人。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资料正确、完整、清晰,如果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卖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通知后20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向监理人免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技术资料,如果再次提交的技术资料晚于上述天数,卖方应按第4.13.10款支付违约金。如果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有遗漏或错误

15、,卖方应向买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4.7包装与标记4.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交货地点。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4.7.2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

16、或包装垫木。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只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4.7.3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部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4.7.4对设备加工面应采取适当的防锈措施和用木材或其他软材料加以防护;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对电气绝缘部件应采用防潮和防尘包装。对仪器仪表设备应密封包装,并有妥善的防震措施;对刚度较小的焊件应加焊支撑以防变形。4.7.5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设备和各

17、散装部件挂上标记,清楚标明设备名称、主设备名称及其编号、在装配图中的图号和部件号、零件号、数量等,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要求的有关内容,以使买方正确识别或处理。4.7.6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合同号;目的站码头;供货、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设备名称、品目号、图号;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体积(长宽高)。凡重量为2t或超过2t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防潮”等字样

18、。4.7.7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编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明细表、合格证、随机技术资料各3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1份。装箱单开列的名称、数量应与箱内实物相符。这些文件、清单、资料均应装在置于包装箱内的专用防腐袋或防腐铁盒内。另邮寄装箱清单和随机技术资料等各3份给买方。其他技术文件的提交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执行。若为木质包装箱,应经检验检疫合格。4.7.8备品备件应单独包装,除按上述要求标记外,还应注明“备品备件”,一次性发货。专用工器具也应分别包装并按上述要求标记,注明“专用工器具”。4.7.9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4.7.1

19、0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合同号;供货、收货单位名称;目的站码头;毛重;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名称和页数。4.8技术文件的交付4.8.1卖方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技术文件。4.8.2卖方应以快件寄送的方式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提交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实际交付时间,此时有关技术文件的交付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4.8.3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和维

20、护的要求。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卖方应在收到监理人关于资料不完整通知后的20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免费向买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文件。如果再次提交文件晚于上述天数,卖方应按本合同第4.13.10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卖方应向买方补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4.8.4卖方在发出快件的同时,应及时通知买方。4.8.5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第4.4.2条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4.9技术服务和培训4.9.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等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技术

21、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4.9.2卖方提供技术服务,对合同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就安装承包人的工艺、方法、程序和注意事项提出要求,对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和试验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有关技术和标准的要求,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4.9.3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4.9.4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各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方应同意参加。4.9.5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各方均应执行。如涉及修改合同条款时,需经各方

2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4.9.6卖方提出并经买方、卖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经监理人转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由监理人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满足买方要求。4.9.7买方在设备安装期间派有关人员到现场参加学习培训,卖方有义务承担和接受培训任务,并免收培训费。4.9.8卖方、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方提供。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各方都有为其保密

23、的义务。4.9.9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包括分包与外购)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4.9.10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为了保证设备连接和配合正确无误,要求厂与厂之间的图纸互相交换。各厂之间的调整修改,除合同规定外,不得因此增加额外费用。制造厂之间交流传递的必要的说明、图纸和函件应按有关要求送交买方和工程设计单位。4.9.11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

24、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第4.13.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4.9.12由于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错误或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4.10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4.10.1监理人受买方的委托有权解决和处理买方和卖方之间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有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对此卖方不应拒绝;有权指定和委派监理人代表,并同时通知卖方。4.10.2监理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监理人对承包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成套设备进行检验

25、和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监理人对监理人代表未能否定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返工通知。在监理人书面同意前,卖方不得自行对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进行变更或替代,否则监理人发现后通知卖方,卖方应按监理人通知立即更换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使经监理人书面同意更改或替代的设备或材料,也不得有损于买方的利益及增加合同金额。卖方对监理人代表所作的任何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请监理人对该决定重新予以确认或更改或撤消。4.10.3卖方在收到监理人书面决定后10天内,可向监理人提出问题或异议或询问,并提出理由。监理人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合同双方,确认、更改或撤消该项决定,并说明相应的理由。4

26、.10.4监理人或买方对卖方设备是否检验、审查、验收,都不解除卖方的责任。4.10.5在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根据买方要求提出并经监理人确认的书面设计修改通知书是合同的补充文件,卖方不应拒绝。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卖方工作量或材料的改变而导致实际发生的费用增加,对增加的费用卖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形成合同的补充文件,予以执行。卖方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由解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4.10.6卖方应执行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如采用与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标准相当的其他标准时,应附具体说明,并经监理人书面同意。4.11质量监督与检验4.11.1质量监督4.11.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

27、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4.11.1.2买方有权派代表进行设备制造质量监督、真机型式试验验收和出厂前的检验。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卖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买方监造工程师签字的监造记录和试验报告。4.11.1.3不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与质量监督与出厂检验,并且签署了质量监督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4.13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4.11.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4.11.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

28、和试验,出厂前须逐一进行部套总装和试验。卖方应按工程进度提出6份工厂试验计划,由监理人批准后执行。所有检验、试验和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根据监理人指示邮寄给买方存档。卖方应在设备出厂检验和验收试验前15天向买方提交在工厂车间装配的设备和试验项目、工艺及检验大纲和时间安排,以便买方派人参加,卖方应提供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方便条件。买方参加设备出厂检验和验收试验有关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试验中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则重复试验费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分别向买方和工程设计单位

29、提交试验报告4份和2份。4.11.2.2货物到达工地现场后,买方应及时进行交接检验,卖方在接到买方或监理人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监理人、设备安装承包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清点检验后,签署货物交接检验记录。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买方、卖方、监理人三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监理人应在开箱检查前及时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按时参加检验工作。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视为卖方认可处理。4.11.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

30、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4.11.2.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4.11.2.5如双方代表在共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委托各方认可的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各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4.11.2.6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4.11.2.2和4.11.2.3款规定提出的

31、要求后,应按4.11.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杂费及保险等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4.11.2.7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泵站建设进度为原则,否则按4.13.11款处理。4.11.2.8上述4.11.2.2至4.11.2.3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4.13款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4.11.2.9如更换的部件可能影响到设备的性能或效率,监理人可在部件更换后10天内书面通知卖方,要求重新进行这项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4.12安装、

32、调试、试运行和验收4.12.1本合同设备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试验。整个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试验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或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施工而造成了损失,其责任由买方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施工而造成了损失,卖方应承担责任。4.12.2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按监理人通知时间及时派人指导调试工作,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否则将视为违反本合同第4.1

33、3.11款,按延误工期处理。4.12.3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的性能或效率达不到本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卖方按合同4.13.8款承担违约责任。4.12.4在设备通过试运行后,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查。检查结果符合合同要求后,监理人对每套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4.12.5若在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中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部件,由卖方负责修复、更换和补充。考核合格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4.12.6根据买方和卖方双方达成的协议,如果部分设备要求先验收,监理人可先对该部分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4.12.7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设备开始投入正式运行,同时进入设备保证期。4.12.8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

34、之日起满2年,如因买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试验,即视为该套设备通过最终验收,买方按照4.13.5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书。4.12.9卖方在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合同设备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买方按照4.13.5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书。4.13保证与违约4.13.1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或最后一批交货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2年,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4.13.2卖方保证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先进、成熟、优质,设备安全可靠,满足运行需要。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和内容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试验、运行和维修的要求。4.13.

35、3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遗漏,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设备和材料的损坏报废、工程返工等,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买方由此而引起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卖方在收到买方缺陷处理或更换书面通知后7天内,应赴现场进行修复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否则按4.13.11款处理。4.13.4由于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以该部件的合同价格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以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

36、方负担。4.13.5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买方在28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4.13.6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卖方在接到买方缺陷处理通知文件后48小时内应到达现场,在确认缺陷后立即开展缺陷修复工作。修复工作完成后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缺陷责任,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卖方未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或未及时开展缺陷修复工作,则买方可着手修复,所发生的设备费、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及延误工期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卖方承担。4.13.7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

37、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合同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在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合同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耗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应负责在1个月内免费补齐。4.13.8由于卖方责任,在4.11和4.12款规定的检验、验收、试验后,本合同设备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设备性能技术参数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每项设备性能技术参数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其违约金总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采用各种买方认同的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技术指标。4.13.9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卖方按

38、下列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4.6.1款和4.6.2款规定计算):迟交1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并承担由此造成得买方经济损失。迟交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并承担由此造成得买方经济损失。迟交2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并承担由此造成得买方经济损失。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4.13.10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时交付技术资料和图纸时,则应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天1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直到提交技术资料和图纸时为止。4.13.11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或错误,造成计划安装工期延误,卖方将向买方支付赔偿金每周0.5万元(不

39、满一周按一周计算);造成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4.13.12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其他义务。4.13.13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向卖方支付利息。4.14保险4.14.1卖方须对合同设备、工器具和材料,根据水运、陆运或空运等运输方式投保,运输保险费包含在报价中。4.14.2卖方现场服务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包含在报价中。4.15 税费卖方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交纳所有税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应交纳的税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4.16 分包与外购4.16.1本合同不允许分包。4.16.2外购件除买方指定厂家产

40、品外,其他应由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且有产品合格证。4.16.3外购设备的采购、质量保证、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技术协调、技术保证和服务等均由卖方负责。4.17 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国际度量制SI单位。4.18 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受由于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等而产生侵权,若有任何侵权行为,卖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4.19 不可抗力4.19.1合同各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和爆炸等)、战争、叛乱、动乱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履

41、行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4.19.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可能的方式通知其他方,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在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其他方审阅确认。4.19.3如各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30天以上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4.20 合同争议的解决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宁

42、夏工程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银川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21 索赔除4.13款所约定的违约事项外,出现其他违约事项按本条款处理。4.21.1买方的索赔买方可就下列的事件与损失事实向卖方提出索赔:(1)未经批准随意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及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或进度损失;(2)因设计 (或制造)质量缺陷、事故导致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处理隐患所发生的费用,及可准确定量的其它间接损失;(3)因卖方设计错误造成质量不合格,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预期的目标发挥功能和效益;(4)因卖方的责任损坏场内、场外交通设施或造成其中断、损失;(5)其它因卖方责任的拖期和使用不合格的元件、材

43、料造成的工程损失。4.21.2卖方的索赔卖方有权就实施合同工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及因此造成损失的事实向买方提出索赔;(1)在合同实施期间,买方人员违反合同规定对卖方进行干预并因此造成非卖方责任的损失;(2)买方额外要求的变更,所需增加的费用。4.21.3索赔的支付(1)卖方按合同规定提交了索赔通知和导致索赔的风险事件及损失事实的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的详细报告之后,监理人应及时与买方和卖方充分协商,并有权根据其掌握的情况和对卖方记录、报告的核实,签认和建议买方应给予补偿的数额。(2)经买方复核后,由监理人通知卖方在紧后的结算中办理支付。(3)若卖方提出的索赔依据失实,则卖方仅能得到有足够证据证明

44、其损失的应补偿的数额。(4)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买方应及时与卖方充分协商,经监理人核实后通知卖方,由买方在今后的结算中扣除。4.22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4.22.1对合同内容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方能生效。4.22.2发生下列情形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全部合同或部分合同。对于这种终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可按有关条款处理。(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买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提供货物或服务;(2)卖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

45、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3)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在接到买方的通知书后15天内(或买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时间里),未能纠正其违约。4.22.3如果买方行使终止权利,应书面通知卖方并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终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已付给卖方的终止部分款项索回。买方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有责任承担买方为购买上述类似货物时多付出的费用,且卖方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4.22.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4.22.5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

46、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损失或索赔不承担责任,且这种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坏或影响买方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4.23 备品备件4.23.1卖方应提供买方要求的有关合同项下由卖方制造的备品备件的材料和信息。4.23.2备品备件应按要求进行包装,以防损坏,并与设备分开独立包装。包装箱上应清楚注明标记。4.23.3所有备品备件在提供给买方之前应系上标签,标签上应注明上述有关备品备件的说明。4.23.4 在买方需要备品备件时,卖方应不

47、高于投标合同价供给买方。4.24 合同文件或资料的使用4.24.1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把合同、合同中的条款或由买方或以买方的名义提供的任何规范、规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向卖方为履行合同而雇佣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泄露,即使是对上述雇佣人员也应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并且也只限于为履行合同所需的范围。4.24.2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以外,卖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第4.24.1项中所列举的文件或资料。4.24.3第4.24.1项中所列举的任何文件,除合同文件本身外,均应属于买方的财产,当买方提出要求时,卖方应在合同履约完成后将上述文件(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给买方。4.25 其他4.25.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相关法律。4.25.2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4.25.3合同双方应授权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事项。4.25.4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传真发送的,在收到对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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