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一、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员工和企业双方负担、共同缴纳的原则,其中员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再加3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按全部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加医保后如何看病就医 1、在北京市看病就医时 需同时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和医疗保险手册(即蓝本),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北京
2、市定点药店购药)。 结算时,员工只需支付本人应负担的医疗费,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实时结算。 本人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未开通刷卡结算的,需要本人先垫付所有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将有关票据交由公司进行手工报销。在已开通持卡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未提供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本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在北京市看病就医时,可选择医院范围包括: ① 医保手册记载的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② 北京市定点中医医院; ③ 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 ④ 北京市A类医院(19家)。 北京市定点中医医院、定点专科医院的有关信息,员工可以登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台( 北京市A类
3、医院名单 序号 名称 1 北京同仁医院 2 宣武医院 3 北京友谊医院 4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 北京协和医院 6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 北京积水潭医院 9 广安门医院 10 北京朝阳医院 11 中日友好医院 12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 北京中医医院 14 北京天坛医院 15 北京市健宫医院 16 房山区良乡医院 17 大兴区人民医院 18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 北京世纪坛医院 3、在异地医院看病就医时 员工在北京市以外地区看病就医(含门诊、住院)时,应注意: ①只能到本人医保手册记
4、载的“异地医院一”、“异地医院二”两家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医疗费用个人全额负担; ②不需携带医保手册,但应向医院说明本人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医院尽量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详见办公网人力资源部部门专区)进行诊治,减少个人负担; ③治疗结束后,将有关票据交由公司进行手工报销。 4、急诊就医时 出现急诊情况时,员工可到当地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病情稳定后应转入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将有关票据交由公司进行手工报销。 注意:急诊时,诊断证明书应开具为“急诊诊断证明”,票据、明细、处方等单据应加盖医疗机构的“急诊专用章”。 三、手
5、工报销的起付线是多少 1、门诊费用 门诊费用的起付线是1800元,即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才能报销支付。 2、住院费用: ①第一次住院费用的起付线是1300元,即员工首次住院费用超过1300元后的部分,医疗保险才能报销支付; ②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费用的起付线是650元,即费用超过650元后的部分,医疗保险才能报销支付。 四、手工报销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1、门诊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社保卡; (2)收据原件(必须为机打票据); (3)药费、治疗费、检查费明细; (4)处方; (5)急诊诊
6、断证明或留观证明(未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时出具)。 2、住院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社保卡与医疗保险手册; (2)收据原件(必须为机打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书; (5)入院病历首页或出院病历小结。 五、什么时间进行手工报销 员工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人报销资料提供给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于当月10前将收集到的报销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北京市规定:员工当年的医疗费用于次年1月10日后不再报销。 公司将手工报销的资料交北京市海淀区医保中心后,审核时间约为30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将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7、表中列出医保支付金额以及不予支付金额的明细);报销的医疗费用将直接发放至员工工资卡。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1、门诊医疗费用 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门诊医疗费用中,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医保报销比例为70%。(另有北京市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费用报销比例为90%。)——2010年5月 1日调整。 2、住院医疗费 住院治疗时产生的符合北京市药品目录、诊疗服务目录等规定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具体比例见下表。 在职人员: 比例 医疗费用金额段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8、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3万元 90% 10% 87% 13% 85% 15% 3万元以下-4万元 95% 5% 92% 8% 90% 10% 4万元以上 97% 3% 97% 3% 95% 5% 退休人员: 比例 医疗费用金额段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统筹支付 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3万元 94% 6% 92.2% 7.8%
9、91% 9% 3万元以下-4万元 97% 3% 95.2% 4.8% 94% 6% 4万元以上 98.2% 1.8% 98.2% 1.8% 97% 3% 七、哪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下列各项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
10、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八、什么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资金账户。员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即: (1)不满35周岁的员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员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 (3)45周岁以上的员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 注:我公司员工通过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或绿卡)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海淀区社保中心于每季度末将员工的个人账户资金汇至存折(或绿卡),请注意查收;邮政储蓄存折(或绿卡)的资金可以自由支取。 九、什
11、么时候可以变更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员工可于每年10月变更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其中: 1、变更所选的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时,须填写个人信息变更表; 2、变更所选的异地医院时,须重新报送《异地医院审批单》。 十、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周期为多少天 员工住院就医划分结算周期,具体为: (一)普通疾病的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特殊病的结算周期为360天; (三)精神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360天。 十一、医疗保险报销对开药量有什么要求 (一)门诊治疗时 1、急性病不
12、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2、十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二)住院治疗时 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 十二、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如何办理审批 门诊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肝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2010年9月 1日调整执行。 门诊特殊病审批流程为: 1、
13、患门诊特殊病种的员工,可提出特殊病种审批申请; 2、提出申请的员工可以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及A类医院中确定一家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3、员工到海淀区医保中心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交由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逐项填写《审批单》医院意见,并加盖医院医保办公室公章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 4、特殊病审批生效后,员工才能享受特殊病待遇; 5、门诊特殊病审批有期限为1年,在审批期限到期前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保证审批期限的连续性。 注意: 肝移植术后实施抗排异用药的参保人员(不含异地安置人员),只能在指定
14、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抗排异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定额管理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编号 医院名称 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 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4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 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6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9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十三、特殊情况医疗的费用如何报销 (一)特殊病的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门诊特殊病费用结算办法予以结算,报销比例同住院。 另外,员工应注意以下
15、事项: 1、 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采取定额管理; 2、 参加定额管理且同时合并其他特殊病的参保人员,须在选定抗排异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其特殊病治疗; 3、 肾移植术(包括肝肾联合移植)、肝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次结算,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按疗程结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的按月结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所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 4、 “肝移植术后门诊服抗排异治疗”在 201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申请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抗排异治疗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
16、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予以结算。 (二)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1、北京市对造血干细胞移植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参保员工须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就医手续,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1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2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3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4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5 卫生部北京医院 6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7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8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9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0 解放军总医院 11 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 12 解放军第三零七医院 13 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14 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 15 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 16 北京肿瘤医院 17 北京市道培医院 2、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符合以下适应症: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与医院全额现金结算,然后凭单据手工报销,报销比例为100%。 - 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