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协议书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综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成都华润置地·万象城项目所需的空气净化器设备供应和技术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设备采购概况 1.1 工程名称:成都华润置地·万象城项目之PHT光氢离子空气净化器供应 1.2 工程地点: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万年场与双桥
2、子片区 1.3 采购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的计价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制造并供应、保工期、包质量、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调试、包验收、包保修、包使用维护培训、包税金、包材料、包制造及运输的全部风险、包运输至四川成都市双庆路6号“成都华润置地·万象城”工地现场的指定地点和其他招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 1.4 采购合同承包范围 1.4.1 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以现场实际发生工作量为最终结算量。具体供货数量以采购单位接货验收单为准。 1.4.2 包括配合我司向顾问公司、业主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报审必须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选材料的样本参数、选型、设计图
3、纸、计算书(如需)等(包括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工验收所必须的各种必要的资料。 1.4.3 合同工期:供应商之空气净化器供应进度应符合甲方进度要求,并且供应商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加班配合、满足甲方之进度要求,并且此部分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含。由于供应商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各节点及按时交货,导致工期延误的赔偿金额为每天人民币陸仟元整(RMB6,000.00元),不设上限。 2 合同金额 2.1合同价格: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735,0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拾叁万伍仟元整),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以现场实际发生工作量为最终结算量,具体供货数量以采购单位接货验收单为准。 3 付
4、款方式 3.1 甲方支付合同总额预付款30%,同时乙方须提供等额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 3.2 货到工地现场并卸货,验收合格后两周内支付至当批货款的80%,并扣回预付款; 3.3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结算完成,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扣留结算金额的5%为质保金; 3.4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质保期满,经物管确定无任何问题后付款至到货总价的100%。 3.5 合同价已包含乙方执行本合同供应自行办理、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堤围防护费等)供应商在收取款项前向总承包商提供合法提供合法有效之增值税普通发
5、票。 4 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4.1 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将产品运至甲方施工的“成都华润置地·万象城”工地现场的指定地点及并在交货地卸货(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乙方并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数量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乙方应保证所供空气净化器均需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保护妥当,以防因运送或其他情况而受到损失,所有包装用料(包含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运送的限制:乙方的员工应遵守政府、建设单位、总承包方、甲方有关
6、现场的道路、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应遵守可能由供货当地市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需要延长交货期限。 5 交货时间 5.1 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 5.1.1 乙方供应范围内的空气净化器及附件应按照甲方现场代表(或授权人)所发出供货时间要求将空气净化器运抵现场,以确保甲方负责施工的“成都华润制度·万象城”空气净化器影响范围内的施工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5.1.2 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空气净化器供应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需在该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
7、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且不造成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供应一切合同要求的空气净化器等。 5.1.3 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空气净化器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任何价格变更或要求索赔的理由。如甲方在本合同之外有新增的规格型号,另行测算并经双方同意的价格为准。 5.2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合理日期进行交货,若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照成的损失。 5.3 以产品时间运送并卸货到工地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 5.4 乙方应尽量按照甲方的要求白天送货,送货时间安排在早8:30~下午17:00之间。特殊情况以
8、甲方通知时间为准。(如白天送货遇到当地交通管制等无法送达工地的情况,以甲乙双方商定的送货时间为准) 6 甲方责任 6.1 合同签订后由甲方给乙方书面生产指令。 6.2 乙方空气净化器进场时,甲方派人清点验收,对合格品予以确认签收,对不合格品予以退回,每发现一次罚款8000元,并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延误工期责任。 7 乙方责任 7.1乙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甲方施工人员进行安装和调试。 7.2 提供合格的空气净化器,每批空气净化器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 7.3 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但不限于报价书、谈判回函、中标通知书及谈判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资料等,在合同执行中始
9、终对供应商有约束力,并且严格执行。 7.4 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因乙方人员疏忽过错造成的安全事故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5 保证按约定的供货时间向甲方供应,到货时间每延迟一天处罚每天人民币陆仟元整(RMB6,000.00元)。 7.6 乙方供应的空气净化器所需要的一切相关证件(如: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由乙方负责。 7.7 乙方在合同范围内供应的材料,在甲方施工人员按乙方派到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安装后,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而且乙方在此工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8 质量验收 8.1 甲方应按中华人
10、民共和国现行标准、规范和业主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充分配合。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设备退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8.2 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空气净化器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空气净化器到工地现场御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招标文件规定或供应商承诺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8.2.1 空气净化器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合同有关工期条款处罚。 8.2.2 经甲方检验通过以后仍发现空气净化器的规格、质量等级要求不符合的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
11、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8.3 进场验收时乙方应提供资料:乙方应在交货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检测报告。 9 保修期 9.1 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9.2 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如在保修期内在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负责更换并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并对于以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承担。 10 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 乙方对所供空气净化器应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0.2 乙方不能交货或不履行合约的,应承担以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的损失。 10.3 乙方所交空气净化器及附件的品种、
12、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甲方同意利用,造成价格升高,甲方不予赔偿,造成价格低于合同价的,差价由甲方在合同价中扣除,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如不能予以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0.4 乙方逾期交货,甲方仍需要的,每发生一次,每天延期罚金为人民币陆仟元,并追究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乙方逾期交货甲方不在需要的,对此逾期交货部分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支付款项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同时乙方并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及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费用。 10.5 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质量事故,乙方应当
13、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 仲裁 11.1 如果在执行本供应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在某重大问题上产生纠纷而又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照成成都市有关仲裁法例,提交仲裁机构的解决,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12 组成空气净化器供应合同的文件包括 12.1 本供应合同 12.2 中标通知书 12.3 商务清单及技术参数表 12.4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标准、规范(按现行之内容,不在本合同内另附) 12.5 分包合同履约工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6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
14、序在前为准。 13 合同的生效 13.1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 月 日。 13.2 合同订立地点:四川成都市 13.3 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理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 13.5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可协调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采购单位:(工程) 供应单位: (公章) 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上海市国和路490号1102室 法定(或授权人): 法定(或授权人)代表人:庄田 电话: 电话:021-65270990-1111 传真: 传真:021-6527099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上海市中国建设银行五角场支行 账号: 账号:3100-15449-0005-0007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