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政教关系演变史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移民主要来自欧洲,而最初促使移民迁居北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逃避欧洲国家的宗教迫害、寻求宗教信仰自由。然而,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影响,欧洲移民到达北美之后并没有立即抛弃政教合一传统、建立政教分离的社会体制,他们梦寐以求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没有立即实现。及至独立战争胜利、统一联邦形成和联邦宪法颁布,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才历经多次调整,普及全美,成为美国的“立国之本”。(一)殖民地时期:奔向“自由”自1620年“五月花号”抵达北美,建立第一块殖民地到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欧洲移民在这片新大陆建立了13块殖民地。由于移民来源地比较接近、宗教文化传统较为
2、一致,形成了各殖民地浓重的教派色彩。尽管也出现过少数要求宗教宽容的声音,但殖民者还是实行了传统的政教体制,政权与教会在各方面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当地的宗教与政治的正统性。除了宾夕法尼亚和罗得岛外,各殖民地都实行了强制性的政教合一体制,不仅要求当地居民宗教信仰统一,而且强制规定居民定期进行宗教实践(如每周日进教堂听道)。相较于欧洲,殖民地时期的政教合一体制和宗教信仰的不自由状况有过之而无不及。以至于英王查理二世于1662年致信马萨诸塞州殖民地的立法机构,抨击那里的官员极端迫害宗教异己,要求允许圣公会信仰自由。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许多移民者的初衷大相径庭。要知道,许多欧洲移民,特别是清教徒最初之所以要
3、不远重洋、移民于此,主要就是为了躲避本国的宗教迫害。也有一批狂热的传教士,为了“把福音传遍地极”,来到这片新大陆。一些关于美国早期历史的著作都认为,宗教目的特别是传教热情是早期移民开发的重要动机之一 还有一个重要动机是追求经济利益,比如圣公会成员建立弗吉尼亚,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发财致富。值得一提的是,因躲避宗教迫害来到北美的移民并非一定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支持者,这些人追求的宗教自由只限于本教本派,而对其他宗教和教派根本谈不上自由,而是借口“拯救他人灵魂”,甚至不惜用肉体消灭的办法(如马萨诸塞“处死女巫”和“驱逐持不同宗教观点者”的规定),强迫他人接受自认为纯洁的宗教。转折出现在18世纪中期。新教的
4、大觉醒运动”在各殖民地兴起,它强调基督徒个人对上帝的皈依,认为教会成员身份并不重要,打破了大多数家庭过去一统的信仰传统,动摇了实行政教合一、压制其他宗教信仰政策的基础,造就了一批赞成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宗教领袖。各殖民地之间合作交流的增加,同样冲击着宗教不宽容;而独立战争和统一联邦的成立更加速了这一转变过程。统一后的美国联邦政府面对宗教多元化的事实,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如果不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各地宗教迫害将不断出现;如果不实行政教分离,国家又如何确立何种宗教哪一教派的正统地位?因此,从许多方面看,美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是必然的,反映了社会需要的现实,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
5、1776-1780年,除罗得岛和康涅狄克外,其余所有殖民地都通过了新宪法,绝大多数表达了对宗教自由原则的认同,约半数规定了政教分离。然而这些自由并非真正自由,各宗教和教派也并非完全平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新教教派的优先权。废除官方宗教、实现政教分离的努力缓慢前行。(二)建国初期至20世纪40年代:“原则”确立独立战争后,如何解决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成为美国政府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着手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人是后来担任第三任总统的托马斯杰斐逊,他于1779年首次提出宗教信仰自由法案,在1786年的弗吉尼亚议会获得通过,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顺从或支持任何宗教崇拜”、“在宗教事务上,允许自由争论,
6、以保证所有人自由表明自己的主张和信仰”等原则。另外一个代表人物是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他于1784年针对主张将基督教作为美国国教的为基督教牧师建立条款法案提案而作的反对宗教征税估价的陈情与抗辩提出了“宗教信仰是个人的权利而不能由国家规定”、“确立基督教为国教是违反自由和平等原则的”、“确立国教本身就是一种贵其他宗教的迫害”等观点。杰斐逊和麦迪逊的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被认为是美国确立政教分离制度的来源和理论依据。由于联邦政府内部对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问题方面存在分歧, 1787年立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并没有提及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只是在第六条最后一款规定:“不得对出任公职者进行宗教方面的测试,也不能以
7、宗教信仰来作为衡量出庭作证者信誉的凭证和依据” 当时,许多州要求担任公职的人一定要有信仰,比如马里兰州规定一定要信仰三一教才能担任公职,有的州规定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公职。这一规定虽然保证了公民间不得有宗教歧视,但并没有确定宗教的地位,也没有保证宗教信仰自由。对于一个多数人信仰宗教的国家,这样一部宪法招致了许多人的不满。他们纷纷给华盛顿总统写信,要求对宗教在美国的地位,特别是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中有所体现。政府专门成立了麦迪逊在内的11人组成的国会委员会,以讨论给宪法附加一个有关宗教的条款。这个委员会提出的方案经过众议院、国会的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终于获得通过,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
8、规定:“国会不得指定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分别体现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原则,成为美国政府宗教政策的依据。美国宪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欧洲传统和殖民地长期政教合一的历史使得一些人很难马上适应这种制度,而宗教界一些人更是坚持反对态度。再加上第一修正案在各州国会是否具有制定法律来设立官方宗教或限制宗教实践自由的权力问题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州完成向政教分离的转变进度快慢不一,到1833年,马萨诸塞州才最后一个废除官方宗教。而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前,各州是否必须遵从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宗教问题上是否必须实行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一直都是一
9、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围绕宪法和第一修正案是否规定美国实行政教分离制度的问题,美国人在政教关系问题上形成了三种观点:分离派、协调派和中立派。分离派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旨在禁止政府支持或限制宗教实践,即使这种支持或限制并不针对某一特定宗教、教派或教会团体。协调派认为,第一修正案只是旨在反对设立官方宗教或国家教会,并没有明确而完全地禁止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权力。中立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归入协调派,它与协调派的差别在于它并不赞成政府参与在公共事务中推行教派特色较强的强制性宗教信仰和实践活动。这些不同的解释使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长期得不到一个公正的说明和执行。(三) 20世纪40年代以来:协调抑或分离直到20
10、世纪4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才分别在著名的耶和华见证人教会案和教会学校资助案中,将宪法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的两个根本原则明确地普遍适用于各州。随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两项根本原则被推广到美国各州,美国在政教问题上消除了各州之间的差别,联邦最高法院在政教关系问题上的发言权也更具权威性,以至于有人声称,是20世纪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发明了政教分离的观念、却宣称这是美国的宪政传统。追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涉及宗教问题的案例中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追溯美国政教关系的发展历史。尽管最高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党派政治的实施,但总的来说,最高法院在对涉及宗教问题的案例的裁决中,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两个根
11、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尺度的把握还是比较公正、令人信服的。美国学者曾将1943年至1995年间最高法院判决的56件重要案例做了排列,据此可以对美国政教关系的现代实践有所了解。从内容上看,这一时期的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涉及面很广,最突出的问题是教育,占总数的57%,主要集中在政府能否帮助教会学校和公立学校能否组织祈祷两个方面。从结果来看,倾向协调派的判决有28件,分离派的有25见,中立派的有3件,从数量上看协调派与分离派平分秋色。但若考察这些案例的时间,就会有新的发现:1943-1978年间,分理论立场的裁决占优(57%),1980-1995年,则是协调派立场的裁决占优(60%),可见在政教关系上
12、20世纪80年代以来,协调论的力量明显增强了,这与该时期美国社会价值观的保守性回归、基督教福音派势力的增长是一致的。9.11事件发生以后,基督教保守主义者们奋力疾呼“美国要回归上帝”,美国大众高唱“上帝祝福美国”、再次回归宗教信仰,美国社会的宗教性进一步增强,政教之间呈现出更加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一点,在2002年“誓词风波”和2010年4月发生、至今未果的“全国祈祷日”违宪争议得到了集中反映。2002年,美国的一位无神论者迈克尔纽多向加州旧金山的联邦第九巡回法庭(属于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理由是他的无神论的女儿在由公共资金资助开办的学校中,被迫观看和聆听其它小学生在州政府雇佣的教师的带领下宣誓
13、我们的国家是一个上帝之下的国家”,而在感情上受到了伤害,其目的是要将信仰从政府的任何行动中分离出来。第九巡回法庭接受了纽多的诉讼,并在6月26日以2:1的结果判决向美国国旗表效忠的誓词中的“在上帝之下”一语违反了宪法,并禁止在公立学校中宣读效忠誓词 向国旗效忠的誓词由布道家同时也是教师和编辑的弗朗西斯贝拉米于1892年为学校学生行爱国礼而创作,起初没有“在上帝之下”这句话。在1954年反共巅峰时期,美国人将当时的苏联看作一个不信上帝的恶魔。美国天主教的一个慈善团体哥伦布骑士会要求加入“在上帝之下”一语,并由国会接受、总统艾森豪威尔批准。效忠誓词最后成文为:“我宣誓忠于美国国旗和合众国,为此而
14、屹立着一个在上帝之下所有人都拥有自由和公正的不可分割的国家”。判决一出,全美上下掀起轩然大波,政治人物和各种宗教、民权组织作出强烈回应。国会议员对此表示愤慨,参议员以99:0的结果一致谴责这项判决;总统布什宣称这项判决是荒谬的,与美国历史不符;保守的基督教团体批评这项判决与诞生于宗教自由的美国背道而驰;新闻周刊所做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7%的民众支持将“在上帝之下”这句话包括在效忠誓词中。也就在第九巡回法庭判定誓词违宪的几个月以前,宾夕法尼亚州的州议院刚通过一项议案,要求所有学校都要在每一天、每一间教室宣读效忠誓词。美国社会在誓词上的争论,实际上是美国各界对政教关系看法不同的一个具体反映。20
15、08年,威斯康辛州的一个由无神论者和不可知论者组成的团体“摆脱宗教基金会”把代表联邦政府的总统告上法庭,指责全国祈祷日违反了宪法中政教分离的原则。2010年4月,威斯康辛州地区法院裁决,“全国祈祷日” 全国祈祷日由国会于1952年通过立法设立,并于1988年进行修改,把全国祈祷日固定在每年5月的第一个星期四。在全国祈祷日到来前,总统要向全国发表公告,要求民众在这一天走到神的面前祈祷、沉思。违背了第一修正案中有关政府不能对宗教行为予以认可的原则。这项判决同样受到政治人物和基督教团体的批判和抨击。基督徒律师“辩护联盟基金会”发表声明,称这项判决破坏了美国自建国以来的一项悠久传统;“美国法律与正义中
16、心”代表31名国会议员发表声明,表示这项裁决是错误的,并将支持联邦政府对这一裁决进行上诉;奥巴马政府也对裁决持否定态度,认为全国祈祷日的意义仅仅是承认宗教在美国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代表联邦政府的美国司法部也表示将会上诉。目前,这一事件的法律程序还未走完,但据权威人士估计,这项判决很有可能在最后会被最高法院“纠正”。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当今美国社会各界在政教关系方面的观点相当复杂,分离派与协调派的争斗十分激烈。虽然,两个案例中的地方法院都做出了分离论立场的裁决,但毕竟只是个案;况且从事后美国社会各界的反应看,协调派凭借自己在政界、在基督教团体中的优势,明显占据上风。再加上最高法院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出的诸多有利于协调论立场的裁决,我们有理由相信,9.11事件以后,调和派在政教冲突中的上升趋势得到了进一步强化,美国的政教分离中的教会与国家分离而非宗教与政治分离的特征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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