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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业学院考试工作条例.doc

1、山东轻工业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8号)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全院性选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和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

3、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部)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院(系、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院(系、部)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

4、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试时间 1.每学期的课程结业考试,在时间上分为期末集中考试和在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期末集中考试,提前结束的考试课程和考查课可在期末前分散考试。 2.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课程所在院(系、部)负责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科备案。 3.期末集中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或一周进行。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

5、各120分钟安排,主考教师无权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4.单独编班的重修课程的考试在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八条 权限划分 1.课程所属单位(按教学计划)负责考试的命题、试卷分发、阅卷、成绩录入等。 2.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学生考场座次的安排与布置、第二监考教师的安排及其它组织与管理工作。 3.教务处负责协调期末集中考试的时间安排、考试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程序 1.期末集中考试前,教务处对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排定各门课程考试的时间表,至少提前两周通知各院(系、部)。 2.课程所属单位组织命题及试卷抽取,并提

6、前两周把确定的考试用试卷一同送往学校指定的地点印刷。学校委托印刷单位安排专门人员接受并登记各单位的试卷,并安排印刷。 3.课程所属单位在考试前领取印刷完成后的试卷,并进行核对清点。核对清点无误后,根据学生人数按考场进行分装,并按规定密封保存。 4.监考教师在考试前到课程所在单位领取试卷,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组织考试。 5.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按规定清点试卷无误、进行整理装订后,交到课程所属单位,课程所属单位组织试卷评阅。 6.试卷评阅完毕后,课程所属单位进行成绩登录、报送(一式三份)本单位一份,学生所在院(系、部)一份,教务处一份,并做好试卷分析和试卷保存工作。 第十条 考场

7、与监考 1.每一班级为一考场。原则上每一教室同一时间只安排一个考场,在教室紧张的情况下,可视教室容量安排2个以上考场。 2.所有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每一考场的监考人员为两名,其中课程所属院(系、部)安排的教师为主监,学生所在院(系、部)安排的教师为第二监考。两名监考人员一起到课程所在单位领取试卷、学生名单及其他监考用品。两名监考人员一起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随机安排座号、组织考试。 3.我院所有在籍教职工均有监考义务。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课程所属院(系、部)和学生所在院(系、部)须分别提前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4.学生所在院(系、部)须至少提前一周将考试时

8、间与地点通知学生。 5.教务处和各院(系、部)领导有责任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部)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1.试卷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标准格式印制。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教研室主任、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交课程所属单位。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

9、学生,由课程所属单位负责登记封存,存期四年。 4.教务处、各院(系、部)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阅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或相互结合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报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命

10、题—般分为三部分:(1)基础题。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课程的全部内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及分析理解能力(2)综合题。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掌握重点、难点。(3)提高题。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述三部分题目的比例一般是:基础题占60%,综合题占30%,提高题占10%。一般要求各门课程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3.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试题。 4.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

11、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5.有两名及以上教师讲授同一门课程的教学班,应实行教考分离,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并统一阅卷。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并经教研室主任审定。 6.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选用。 7.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前两周提交试题,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主管领导必须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第十四条 试题(试卷)库 1.课程考试有条件的均应采用试题(试卷)库命题,建立试题(试卷)库的课程,其试题应从试题(试卷)库中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

12、2.试卷库原则上每4学时出一套试卷,每门课程最少要出10套试卷。 第十五条 所有试题均应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毕业设计等)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集中实践环节的考试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 第十七条 所有考试课程的总成绩均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出勤等,各课程应根据其特点制定出平时成绩打分办法,并提前告知学生)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20%~30%。实验性、工具性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可视情况不同,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50%。 第

13、十八条 试卷评阅应在教研室的组织下,有两人及以上讲授的课程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课程的成绩评定,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作出试卷分析,将成绩单和试卷分析签名后交课程所在院(系、部)办公室,课程所在院(系、部)集中送往学生所在院(系、部)和教务处。课程所在院(系、部)应在下一学期注册日前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不宜张

14、贴公布,学生可向所在院(系、部)或通过电脑网络查询本人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本院(系、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试卷。跨院(系、部)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办公室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教师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生效后,教学秘书修正录入。 第二十四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随意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15、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主监考教师提前15分钟到考试办公室领取试卷,第二监考教师提前15分钟到考场,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对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要及时处理,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

16、教师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八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右上角,无准考证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

17、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九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条 考试中可使用必要的文具和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普通计算器等工具,开卷考试科目可使用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其它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无线通讯工具(BP机、手机等)严禁带入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

18、间内独立完成答卷。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最迟在考试前一天向本院(系、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八章 考试督查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教务处组织考试督查组,对考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把检查评估结果在全院公布。 第三十四条 考试督查组的职责如下: 1.对命题难度、试卷印制情况进行评议; 2.对考试安排工作提出建议; 3.检查监考教师履行

19、监考职责情况; 4.考场巡视; 5.监督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情况; 6.对各院(系、部)的考试管理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7.院领导、教务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章 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记事本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1.第三十五条所列任一种行为无视警

20、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或其它工具者; 7.将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者。 第三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 1.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

21、.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7.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8.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9.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 10.直接或间接传接纸条或试卷的行为双方。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由监考教师在其试卷上加盖考试违纪章或考试作弊章,令其离开考场并在《监考记录》上登记交考试办公室。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教师

22、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九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生所在院(系、部)办公室,同时把《考场记录》报教务科。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23、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院(系、部)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院(系、部)办公室核实后报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各院(系、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作弊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向全院通报。各院(系、部)必须对违纪作弊情况如实上报,任何人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按教学事故处理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章 考试改革 第四十四条 为加大素质教育力度,切实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复

24、合型人才,学校鼓励、支持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方法的改革以适应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用科学的方法全面、公正的评价学生的成绩。 第四十五条 考试改革的管理 1.所有考试改革课程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提出申请,经各院(系、部)论证同意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院(系、部)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 3.课程考核改革进行时,必须接受各级考试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经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者,以后可作为正式考试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院(系、部)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考试规定条款与本条例有冲突者,以本条例为准。 20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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