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探索 2023年第4期(总第262期)哲学问题数字参与文化的意识形态透视张洁钰1廖小琴2(1.东南大学,南京211189;2.同济大学,上海200092)摘要 作为数字媒介时代的新型文化景观,数字参与文化凭借知识共建、经验共享与记忆共铸,融入社会权力机制并赋予意义生成群体“自决”属性,进而成为社会观念的构序者。在重绎生产、传播、身份与行动逻辑中,数字参与文化一方面实现了激发集体智慧、延展感官体验、革新交往范式、赋能民主实践等正效应,但另一方面又带来诱发意识形态风险的负效应,“围猎式”文本创作消解意识形态话语权威,交互式场景传输阻滞意识形态信息流通,趣缘性圈层交往分化意识形态价值认同,无序化
2、集体行动弱化意识形态实践引领。对此,须以理性审思祛魅“参与”,在主体层面加强媒介素养培育,在介质层面促进模因复制流通,在方式层面推进主流价值共创,在制度层面建立健全法治规范,共同化解数字参与文化的意识形态风险,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同共进。关键词 数字媒介,数字参与文化,意识形态风险,集体智慧,价值共创中图分类号 G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175(2023)04-0060-08传播媒介自诞生以来就通过技术转化深刻影响着社会互动关系和社会价值观念。从网络信息社会到数字媒介社会,逐步走向“万物皆媒”的媒介发展格局使数字“参与”成为司空见惯的文化现象,如个人能够通过网络直播随时随地
3、分享生活,能够加入弹幕共同讨论观剧感受,能够搜集兴趣素材“按需”剪辑并一键发布,等等。数字参与文化已经成为一种鲜明的媒介仪式和文化景观,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扮演着社会观念构序者的重要角色。当意义生产过程从私人化转向了社会化和公共性,数字“参与”便开始从公共关系领域转向政治领域。客观来看,数字参与文化的个体赋权与关系链接突破了生产与接受之间的藩篱,建构出全新的文化生产方式,释放出巨大的创新潜力和能量,亦强力推进民主和平等,但这些都无法掩盖其内蕴的价值冲突和由此而引发的意识形态风险。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意识形态安全更是深度勾连国家安全。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国家安全
4、是民族复兴的根基”,要“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1 52-53深刻洞察意识形态安全在数字媒介时代的发展态势并把握其基本走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厘清数字参与文化的内涵与外延,探究数字参与文化的生成逻辑及其意识形态属性,揭示数字参与文化带来的多维意识形态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数字参与文化意识形态风险的协同化解之策,有助于促进二者良性互动,筑牢意识形态安全根基。收稿日期 2023-04-2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精神生活发展的历程与规律研究”(18FKS024),主持人廖小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基于马克思精
5、神生产理论的融媒体时代意识形态建设研究”(KYCX22_0253),主持人张洁钰。作者简介 张洁钰(1996-),女,江苏镇江人,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媒介文化与意识形态。廖小琴(1973-),女,四川泸州人,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60理论探索 2023年第4期(总第262期)哲学问题一、数字参与文化:意识形态分析的应然视域媒介文化通过支配闲暇、塑造政治观念和社会行为、为人们提供铸造自我的现实材料,而形构着日常生活的基本框架。美国著名媒介理论家道格拉斯凯尔纳曾指出,在
6、媒介文化这样一种争夺性领域中,“主要的社会群体和诸种势均力敌的意识形态都在争夺着控制权”2 11,而个人正是在其中经历着这些争夺。可以说,媒介文化在意识形态的分析和考察中从未缺场。“参与式文化”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亨利詹金斯提出,用以指称粉丝文化中的交互现象3 45-47。随后他提出,“参与”指向一种能够对共享经验产生影响的文化属性4 12。进入数字媒介社会,参与文化经由技术的强势赋能,顺利完成自身的数字化转型5。正是在技术源、关系域与心理场的三维构境中,数字参与文化应运而生,并通过重塑价值秩序彰显着自身的意识形态属性。(一)三维构境:数字参与文化的生成逻辑任何一种媒介形态和生态格局都会以其自身
7、的组织原则塑造出独特的媒介文化。数字参与文化正是数字媒介时代由技术源、关系域与心理场连结共构的产物。概括而言,开放式泛在网为其生成奠定了重要的技术基础,圈层化虚拟社群为其生成奠定了必要的关系基础,主体相对剥夺感则为其生成奠定充分的心理基础,三者互促共进,联结赋能。开放式泛在网奠定数字参与文化的技术源。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技术的进阶式发展催生出泛在网这一数字媒介技术形态。基于个人和社会的需求,它使任何人都可以从空间的任何位置访问与输入,进而更精准地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信息获取、传输、决策、使用等。从泛在网的运行逻辑与基本功能来看,开放性和共在性是最鲜明的特征。媒介的核心要素由内容
8、、形式等向场景过渡,非线性、开放化的端口构成无处不在的场景入口。这就在客观上为去中心化和在场性的即时参与奠定了技术基础,并赋予参与以低门槛的特征。圈层化虚拟社群形构数字参与文化的关系域。与社群建立有意义的联系是数字参与行为生成“参与性”的必要前提4 11。在数字时代,关系链接成为新的传播偏向,由技术赋能的“万物皆媒”格局开始形构一种文化生活“新常态”。人们试图挣脱日常生活中的经济文化束缚,以共同兴趣、信仰和共享实践为基础,自由自在地结成新的联盟。共同兴趣、信仰和共享实践成为每一个垂直细分的“联盟”,即以虚拟群组形态而存在的圈层的风格标签。通过革新文化表达、重塑文化秩序,圈层化虚拟社群有效巩固了
9、其成员的经验一致性和文化内聚力,“指导”其同频开展数字参与文化实践。主体相对剥夺感激活数字参与文化的心理场。人的心理活动与外在行为实践都会受到个人的心理生活空间即“心理场”的影响。马克思曾用“小房子”与“宫殿”对相对剥夺感作出如下隐喻:无论一座房子有多小,只要周围房屋都与其相当大小时,其便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而当其周围耸立宫殿时,无论小房子如何扩建,其居住者都会感觉到不舒适、不满意和压抑6 345。相对剥夺感即是这种通过与他人比较而自我评价,并在处于劣势时产生的权利被剥夺的负面情绪和消极心理。由于个体收入水平、社会支持、心理健康等因素的差异,部分社会成员会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一定程度的相对
10、剥夺感,进而试图以抵抗性行为寻找“面对社会掣肘要生存下去所需的社会资本或自尊”4 16。“技术确实为一些人,特别是那些被边缘化但自我赋权的人们打开了新的大门。”4 23数字参与文化为满足其自我效能需求、弥合现实相对剥夺感提供了现有社会结构之外的另一种替代性方案。(二)价值形塑:数字参与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从本质上来讲,意识形态是一种价值观的理论体系。作为一个总体性概念,意识形态存在并表现于诸种社会意识形式中,并由纵向领域体现出层次性7,因而日常生活领域并不是意识形态的真空地带。当下,作为普遍社会情境的数字参与文化同样不可避免地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表现为文本交互生产、经验共创共享、意义集体建构的数字
11、参与文化已然在价值形塑的过程中彰显出自身的意识形态功能。数字参与文化重构知识组织。知识产生于信息,其等同于信息产生或维持的信念8。作为一种高维信息,知识经由主体对流动信息的理解、吸收和再加工而形成,知识组织过程便意味着关系的建立、主体新认识的凝结。无论是生产、传播抑或是消费,知识组织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或过程都不可能成为关系“真空”。在数字时代,关系的复杂性、非线性链接形塑了多元类型的参与主体,加之流动信息源的加持,新的知识类型得以形成,传统知识组 61理论探索 2023年第4期(总第262期)哲学问题织模式实现了向知识自组织协同模式的跃迁,即人们“在交流过程中形成对知识的会聚、倍增与意义的自创生
12、”9,促进生成了皮埃尔 莱维意义上的“共享知识”和“集体智慧”,并赋予知识社区以强大的聚合性力量。参与者在知识社区中开始获得并运用一种新型权利。这种由数字技术赋予的自组织权利将作用于集体意义建构过程,并对社会法律、政治、广告等运行方式产生影响10 32。数字参与文化重塑经验图式。通过对“文化”予以日常生活方式层面的考察和定义,雷蒙威廉斯提出“感觉结构”(structure of feeling)这一概念来指称时代性文化样态,并将其视为沟通和传播实践的重要介质。在他看来,感觉结构就是处在过程中的“社会经验”,它更是表征着这种社会经验在社会情境中的在场性、变化性和互动性11 191。数字媒介技术与
13、日常生活化的深度参与,无疑成为文化生态变迁的起点与基础,从而成为社会成员经验重塑的前置语境。经由发生在用户头脑中的“融合”以及高度混杂性的社会关系互动,一种将分散的、碎片化的媒体信息加以联系与聚合的文化形态得以产生。这一文化形态的生成打破旧有文化格局,使其整体处于变动不居的生态革新之中。新旧媒体形态的碰撞、各类文化形态的交织使文化生产与接受之间突破既有的权利藩篱,甚至“所有这一切都是以前所未有、无法预测的方式进行的”10 30。在这一系列的自由交互中,社会成员便完成角色扮演与移情互动,实现了杜威意义上的“经验共享”,生成指导自身行为实践的思想、价值、情感等。数字参与文化重建认同机制。数字技术的
14、迅速发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重新演绎了社会认同的层次分化,即从“个体表象”的存在形式走向了“社会表象”,因而能够通过引发集体兴奋而强化自身的社会整合能力12。参与式平台上的交流应当被理解为对意义流动的管理,即通过信息、技术、文化和符号的动态编码来完成意义表达13。数字参与实践中,主体的上述意义管理过程进一步激活了社会意义认同的实现机制,完成这一过程的中介则是集体记忆的书写。莫里斯 哈布瓦赫认为集体记忆由社会持存,其具备的重塑机制促进生成了自身的社会建构力,甚至能够“成为生命力更大的信仰”14 37。数字参与已经突破了社会记忆形成的个体束缚,在社会运行中逐步生成社会成员能够共同获取的意义符号,并凭借
15、非线性流动特征,将散存于各个角落的个体以及社会群体吸引、调动并集中起来,以同一身份定位赋予其对同一意象的关注与聚焦,进而顺利达成对观念的共识和对意义的认同。二、数字参与文化的意识形态风险呈现意识形态要长期维持自身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需要借助媒介进行持续的意义生产,并通过一定介质转换为社会成员能够理解的形态,进而收获社会成员的认同,内化为其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数字媒介以其自身的“自决”属性成为社会文化实践的一种结构性条件,由其赋能的数字参与文化同样为社会成员的价值生成提供了一种潜在性语境。数字参与文化在重绎自身特定的生产逻辑、传播逻辑、身份逻辑与行动逻辑中,因重建能指与所指、追寻感性狂欢、构筑全
16、新身份标识和寻求自我呈现,而展现出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解构姿态。(一)生产逻辑:“围猎式”文本创作消解意识形态话语权威 权威的话语体系通过自身的知识性力量生成统治集团政治主张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而是意识形态的发声基础,也是意识形态安全与否的衡量指标。文本始终是意识形态的栖身之处,意识形态话语运作接受着文本生产的显著影响。如果说在传统的电视媒介时代,主体的文本创制还属于“个体盗猎”的范畴,即对自己喜欢或感兴趣的文本进行符合个体经验和蓝图愿景的拼贴重组,那么在当下媒介话语权被重构、权力秩序得到重建的数字媒介时代,“文本对话形式正由个人的盗猎活动转变为声势浩大的群体性围猎活动”15。数字媒介技术顺利链接
17、了多元“泛在”的参与主体,表达集体主张、实现共同愿望并在此过程中收获快感成为“群体围猎”的核心旨归。应当说,数字参与文化中的集体创作逻辑与实践共同体有效促进了“认知盈余”的实现,使集体智慧充分涌流,为多元的精神文化产品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和更高的能见度,进一步释放了社会精神文化生产力。但同样值得警惕的是,这样一种主体结构多元化、生产路径多向度的“围猎式”文本创作更是在一定程度上模糊着原创作品与复制作品的界限,消解着根源性的宏大叙事,对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威造成威胁。一方面,文本创作主体多元化迫使意识形态话 62理论探索 2023年第4期(总第262期)哲学问题语主体“失语”。个体赋权催生了多元结构
18、的文本生态与渐成规模的文本狂欢,用户生产内容(UGC)使质量参差不齐的文本数量迅速增长。创作门槛的降低与资本逻辑的规训使媒介文本的知识性与价值性被娱乐性所取代,用户在“流量为王”的创作动机下对原始文本进行改编、挪用甚至是颠覆,内蕴规范与约束的意识形态文本“无人问津”,意识形态话语被淹没于肆意自由、“逐利起舞”的数字参与空间中。另一方面,文本创作形式跨媒介化所催生的戏仿、拼贴式叙事迫使意识形态话语内容“失声”。衍生影像文本的再生产以及影像符号体系转译使文本生产遵循着“盗猎拼贴转译”的意义输出程式,文本内容实现了由不可见之物向可见之物甚至是喜见之物的转变。在此语境中,宏大而严肃的意识形态话语内容甚
19、至能够成为“情感共同体”的表意之物,用户群体在戏谑狂欢中抵抗主流、解构权威以实现情绪宣泄。以“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放弃”“努力不一定成功但是不努力一定很轻松”等为例的“金句”文本,剪辑、拼贴自影视剧人物形象的“葛优躺”动态表情包,无一不在戏谑中宣扬着“佛系”“躺平”等价值观念,以抵抗主流意识形态的奋斗旨趣。(二)传播逻辑:交互式场景传输阻滞意识形态信息流通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要求意识形态必须高度重视传播的性质和影响。汤普森认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服务于权力的意义,可以被视为一种象征形式的社会运用,因此,其传输过程包含传输媒介、传输机构、时空距离三个基本面向。意识形态信息流通的前提条件是获得足够的
20、共处背景与时空效能,具备时间延续性和空间可及性,以此提升意识形态信息的时空固定能力16 176-181。在当今认知盈余时代,传播已经突破逻辑与信息的既有边界,“更大程度上是在特定场景之下带着关系、带着情感状态的传播”17。数字参与空间中的交互式场景传输正是遵循这一逻辑,它将身份设定、情感体验与交往体验融为一体,在更深层次上引发用户的沉浸状态。不可否认,这种沉浸结构框架最大程度地拓展和丰富了用户的感官体验,打破了以往媒介带给人们的离间感,“情感经验”的迸发亦使用户主体性得到高度彰显。但与此同时,交互式场景传输同样以具象和感性拒斥抽象和理性,以瞬时性、碎片化取代延续性和连贯性,对意识形态信息流通造
21、成阻滞。一方面,交互式场景传输解构传统阅听秩序,扰乱和压缩意识形态信息的流通空间。数字参与空间中,信息的生产和接受呈现灵活、自由的特性,建立在传统信息接受体系之上的意识形态信息传播模式随之瓦解。公众在“进场”与交互中被赋予多向度的信息“解码”权力,以“议程设置”为例的意识形态编码程序难以为继。加之数字场景力的加持,促进心神聚焦、情感共鸣的感性信息进一步占据上风,意识形态信息的流通业已式微。另一方面,交互式场景传输赋能公众的快速入场和转场,割裂意识形态信息的流通时间。“人们很少有完整的阅读时间,媒介的进入和退出都是碎片化的。”18满足感官刺激成为各类传播符号的功能法则,诸种呈现片段化事实的符号信
22、息快速流动,而与碎片化密切联系的就是信息内容的浅层次。因此,公众习惯于接受新信息,难以对同一信息保持长时间的兴趣,亦难以对信息进行深度理解。具有知识深度性、内容连贯性的意识形态信息难以获得持续的流通时间。公众的理性思考能力亦被不断削弱,进一步阻碍公众对意识形态信息的接受。(三)身份逻辑:趣缘性圈层交往分化意识形态价值认同价值认同是意识形态建设全局的关键要素,更是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保障。价值认同的本质构成不仅含括个人认同,更包含着群体认同,整体遵循“个人群体社会”的秩序结构。可以说,现实的交往生态构成价值认同的关系域。从数字参与文化的交往生态来看,主体的身份定位是中心主题,趣缘性和圈层化成为主要
23、特征。得益于节点传播模式,主体关系的建立更具自主性,每一节点的个体自由进行文本或信息生产,此时同一兴趣指向的信息流便快速凝结成一个身份独立、内容独特的圈层。在这些能够自由选择的、以相同兴趣为纽带的圈层社群中,个体的原始身份均被消解,取而代之的则是一种基于身份定位、情感归属而形成的强连接关系共同体。这种圈层交往实践的确赋予社会交往以更深层次的穿透性和公共性,实现了对传统人际交往范式的革新,但同时也因社群联结背后的流动性和疏离性而为意识形态价值认同带来新的挑战。63理论探索 2023年第4期(总第262期)哲学问题一方面,跨圈层身份定位削弱个体对主流价值的专注度。主题内容多样、准入门槛较低的各类圈
24、层在数字空间中自由流动,不同圈层的成员又拥有不同的身份标识,跨圈层交往的个体在身份定位上变得“居无定所”。多重身份的叠加与转换使个体的价值认同处于碎片化与即时性状态中,不同价值观念的更迭传输使个体无法保持对主流价值的专注性。另一方面,强连接情感归属固化群体的价值基础。圈内成员基于身份认同产生的情感联结使其拥有了共同的价值聚焦点,并赋予圈内意见领袖以价值权威,巩固圈层中统一的价值基础。“数字交流的方式不仅如幽灵般鬼祟,也如病毒般扩散。因为它直接在情感或者情绪层面上进行,因此是具有传染性的。”19 82这种传染性进一步加剧圈层中群体价值认同的排他性,即“对来自其他社群的意见和表达形成敌意”20 3
25、15,特定圈层因更具封闭性而走向“信息茧房”。价值的表达需要以语言符号等为介质。若以宏观视角来看整个数字言语社区,经由对多元符号的通约,能够发现突破常规甚至抵抗常规是其基本的生产逻辑。身在数字空间中的社会成员一旦完成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剥离和角色转换,便极有可能生产出与主流价值相背离且具有高度“传染性”的文本内容,此时的主流价值却难以“寻门而入”,致使社会成员的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呈现式微景象。(四)行为逻辑:无序化集体行动弱化意识形态实践引领 阿尔都塞提出,“在意识形态中,实践的和社会的职能压倒理论的职能(或认识的职能)”21 228,实践是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现实场域。一种意识形态能否在实践中发挥组
26、织力、导向力、研判力是考察其运行能力和安全与否的重要理据,在这一过程中,组织力是前提,导向力是关键,研判力是保障,三者共同支撑意识形态实践引领力的顺利运行。社会是人的行动的产物,社会行动是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网络社会行动是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有目的、有意识地运用网络,在不同社会主体间发生互动以作用于社会现实的行动”,同时,作为一种集体行动,其目的或是倡导、或是争辩、或是抵抗变迁22。数字参与文化正为社会成员提供全新的行动网络框架:经由数字参与行为而相互关联的个体或群体,基于特定的准则采取一定技术或手段,为达成某种共同目标而努力。客观来看,集体行动因话语赋权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
27、助推民主进程,有利于激发新制度和规范的建立,但数字参与空间中的集体行动一旦走向无序甚至释放“抵抗”因子,将使意识形态实践面临更大程度的挑战。其一,“自我实现”的行动目标削弱意识形态组织力。数字参与中的集体行动体现出鲜明的目标旨向即最大程度的自我呈现,无数“散兵游勇”争先恐后地围绕拥有高热度的中心事件发表言论以“扮演”某种角色、塑造自我形象并强化自我认知,试图弥合现实生活中的挫折感与相对剥夺感,这一点使其易在仓促的交流互动中自发地聚合为“乌合之众”。原子化、无序化、混沌性的行动模式使作为意识形态组织整合基础的秩序性、公共性与集体主义趋于削弱。其二,“情感至上”的行动准则瓦解意识形态导向力。数字参
28、与中的集体行动以强大的情感能量为互动核心,为获得这样一种情感能量,客观、深度与理性都让位于情感信念上的集体狂欢。意识形态规范导向所需的崇高意向性被“偏听偏信”“情感至上”的非理性集体行动甚至是群体极化行为强势淹没。其三,“虎头蛇尾”的行动方式降低意识形态研判力。获益于便捷的场景出入端口和频繁的热点更迭,数字参与中的集体行动很难具备持续性和可观测性,凭借一时兴趣或一时热血而展开的集体行动如若没有获得及时的正向反馈,便可能失去“时效性”转而变成“烂尾”行动。意识形态精准研判所需的持续性、可观测性行动过程和互动机理便供给不足。三、数字参与文化意识形态风险的化解崇尚多元不代表消解共识,拥抱自由始终以弘
29、扬理性为前提。数字参与文化一方面建构出意义共建的绚丽图景,另一方面又为承载价值共识的主流意识形态带来重重挑战。面对数字参与文化诱发的各类意识形态风险,应以一种总体性视角予以审视,从主体、介质、方式、制度等维度综合施策,营构数字参与文化与主流意识形态的良性互动模式。(一)以媒介素养培育提升个体参与能力在主体性高度绽出的数字参与空间中,个体如何甄别、选择信息,如何表达和批判并与他人展开良好协作至关重要,这亦是个体抵御错误社会思潮、建构积极健康的精神世界的关键前提。因此,64理论探索 2023年第4期(总第262期)哲学问题因应数字参与的实际发展对个体进行数字媒介素养培育以提升其参与能力是化解意识形
30、态风险的基础工作。数字参与中的媒介素养培育目标定位于提升个体在大型社区中的互动与社交技能,同时,其超越个人化逻辑转而聚焦于个人如何与他人建立关系、互动分享并收获反馈,因而个体角色并不局限于信息生产者与消费者,更是信息交流的责任者4 99。具体而言,数字媒介素养的养成需要依靠个人、参与平台、政府、学校等多方协同力量的支撑。其一,有赖于个人意识养成。在信息质量良莠不齐的数字参与空间中,抛却道德感与自我约束意识的“情感至上”行为逻辑极易裹挟个体的理性素养与逻辑思维能力,使个体成为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的数字“浮萍”。参与主体应积极主动培育自身公共理性与责任意识,提升自身信息甄别、信息处理、理性批判等核心
31、参与能力。其二,有赖于参与平台与政府的实践养成。参与平台和政府双方应达成共识并促进友好协作,为培育参与主体数字媒介素养营造更加开放、平等的公共空间。数字参与平台理应在遵守数字技术伦理规范的基础上自觉自愿进行自我约束,在平衡统一商业利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中实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融合。政府仍应在形塑参与价值秩序、把握参与行为边界中强化主流价值“引领人”与数字参与“把关人”的重要角色,为数字参与形构清朗的参与空间。其三,有赖于学校教育养成。青年是数字参与的主要群体,在读学生占有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比例,然而青年学生群体极易在纷繁芜杂的数字参与空间中被误导乃至作出非理性行为。学校应在把握数字媒介传
32、播规律与运作机理、青年学生心理特征与参与模式的基础上及时补位,融数字媒介素养教育于课程体系设计中,辅助其建立科学的媒介信息知识结构,增进其严谨的学习研究能力、提升其理性的批判思考能力,同时适时制定综合研判机制,为青年学生的数字媒介素养培育提供裨益,并为其数字参与实践“保驾护航”。(二)以模因复制流通创新意识形态传播作为一种抽象的观念理论体系,意识形态的价值输出需要依赖一定的具象介质。尤其是在个体的感官体验得到极大丰富的数字参与空间中,最大程度地吸引注意力资源并扩展传播渠道,成为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的有效路径。模因这一介质因能够通过人的模仿并在模仿中变异衍生而获得持续性,以此赢得人脑有限的注意力资源
33、,实现强势的自我复制23。从这一角度而言,模因因其高适应性、强衍生性与强持续性,能够完成与数字参与文化的深度耦合。主流意识形态模因要成功实现复制,需经过“同化、保留、表达、传输”四个阶段。其一,赋予其新颖性与权威性以增强区分度,提升同化能力。抢夺注意力资源是模因完成个体同化的主要途径,而模因自身的新颖程度及其来源的可信程度与模因吸引注意力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主流意识形态模因应发挥自身在主体权威性上的天然优势,并结合时代性、流行性信息增强自身辨识度。其二,优化其简单实用性以增强恒定度,提升留存能力。模因的强势留存亦依赖于其在使用中的简单程度,越是操作方便、环境适应性高的模因越能生发记忆点。主流意识
34、形态模因应适当采用大众化编码方式,选择更“接地气”的形象载体,运用更具亲和力的叙事手段。其三,完善其表征隐喻性以增强阐释度,提升表达能力。模因要在不同语境中发生变异就需要具备一定的“可塑性”,即留有一定的表征空间使其完成与不同主体的“视域融合”并“再语境化”。主流意识形态模因在创制过程中应注重提升载体意象性,激活多元参与主体想象力的同时促进主体更新和共享主流价值观念。其四,扩充其媒介丰富性以增强扩散度,提升传输能力。模因的广泛传输离不开融合媒介的技术加持。主流意识形态模因传播需大力运用融媒体以促进自身数字化、场景化,进而在时空双维加强自身的非线性链接能力。(三)以主流价值共创促进意识形态再生产
35、列宁认为,“人的感情”驱动着人对真理的追求24 117。意识形态要获得社会成员的实在认同,同样必须经过情感认同的环节。面对以圈层交往为核心特征的数字参与空间,意识形态唯有穿透并整合各类圈层,才可能争取更广泛、更深层的内源性认同。作为一种协同性生产模式,“价值共创”强调以受众为中心的逻辑转向25。受众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扮演着积极参与定义的主体角色,并在共同创造实践中接受新的体验环境和网络。“价值共创”模式的借鉴与引入将有助于创新主流价值的协同再生产,营构全新的主流价值体验环境和网络,激活 65理论探索 2023年第4期(总第262期)哲学问题主流价值在数字参与空间中的生命力。以价值共创为核心要义创
36、新主流价值再生产,应重点把握资源整合、多方协同与价值共享三个环节。其一,在再生产方法层面着力实现资源整合融通。当下的主流价值再生产只有融通那些符合大众参与经验的影像拼贴、意象拟像等方式,促进实现跨媒介的叙事转型才可能打开“市场”。应尽可能大规模地将趋于碎片化的影像符号等主流价值资源予以深度整合,并通过意义编码赋予其高意象性与可阐释性,使之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价值文本。其二,在再生产主体层面推进多方协同联动。数字参与空间中的“基础设施”理应由传统主流媒体、各类新兴平台媒体以及深入其中的用户共同建构。每一方都应肩负起与自身影响力相适配的社会责任,并通过这一过程完成主流价值规范的再输出。部分具有高影响
37、力的平台媒体及用户更应通过对自身媒介产品的“去诱导性”与“去对立性”助力主流价值的巧妙内嵌,自觉建构自身在数字参与空间中的价值意见领袖形象。其三,在再生产目标层面促进价值共创共享。应通过多方再生产主体的协同联动与数字技术的适时赋能,着力营造个性化、沉浸式共创体验,使参与主体积极确立自身在主流价值再生产中的利益相关者角色,并在“共情”与“共境”中生发出对主流价值的内源性认同。(四)以健全法治规范保障意识形态安全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
38、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26 293。意识形态安全正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法治规范数字参与,以制度理性的回返化解数字参与中的各种非理性风险,始终是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的长效之策。数字参与正是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所催生的新型文化实践模式,与此相关的法治建设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滞后性,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这一方面的法治保障。具体而言,其一,要加强针对不良数字参与行为的执法力度。一方面,加大力度治理数字参与主体以“群体极化”等为例的圈层乱象。应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不良圈层组织并对其施以相关惩戒措施,同时让身处极化群体中的个体意识到,当遭遇以“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
39、侵犯隐私权的非理性且非法的情况时,法律与政策才是真正能够保证个体或群体利益的力量”27。另一方面,依法规制数字参与平台的无序发展。用户所生产的数据正是数字参与平台价值增值和资本化的关键要素,因此建立精细化社群以保持用户黏性是数字参与平台获利的关键,平台利用数字技术诱导主体展开无序化集体行动的情况屡见不鲜。应强化数字参与平台的权利与义务意识,督促其责任落实,建立并实施相关奖惩制度以树立正反面行业典型。其二,要提高数字参与方面的立法效率并提升立法前瞻性。应结合数字参与的重要特征与现时代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新要求,适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时效性。其三,要融通线上线下培育法治文化。习近平在党的二十
40、大报告中强调,要“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 42。线上线下均无法外之地,“匿名”更不可能成为数字参与的“保护伞”。应助力数字参与主体树立以法治自律意识、法治敬畏意识为核心的良好法治意识,使其明晰数字参与行为的规范边界,自觉规避并抵制不良数字参与行为,激发数字参与治理的持续性内生动力,使守法参与、依法参与在数字空间中蔚然成风。总而言之,数字媒介正在重构人们的生活空间和思维空间,数字参与被赋予更为多元而鲜活的社会角色,进而成为社会生活的感性现实,在技术无意识中逐步生成更为隐秘的价值形塑力。细窥其深层次的运行逻辑,能够发现,自由而包容的符号游牧促成了社会文化
41、生产的“雪球文本”与集体智慧,但却同样颠覆着意识形态的话语生产机制;交互而沉浸的感性传播充分激活了主体意识和阅听权利,但却因此阻滞了意识形态信息的流通和被接受;自主而流动的圈层交往实现了情感互享和身份归属,但却同时提升了凝聚意识形态价值认同的难度;自发而共赴的集体行动扩展了自我效能和民主权利,但却进一步削弱了意识形态的实践引领。数字参与文化将自我表达、个性化、主体性等通通诉诸理想,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推动社会结构转型和文化形态升级的优势力量,但其同样因赋权机制的改变而诱发一系列不确定性与隐形风险,能指的逐渐空洞、意义的平面走向以及抵抗的日益凸显均成为意识形态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何以把握其与 6
42、6理论探索 2023年第4期(总第262期)哲学问题主流意识形态之间的张力关系成为严峻而紧迫的时代课题。事实上,数字参与文化并非与主流意识形态截然对立,相反,两者存在一定的同构基础和互动可能,主流意识形态应当也必须以主动姿态直面挑战、化危为机,适时优化顶层设计,给予主流价值更广阔的共创空间,确保自身在数字参与空间中的旺盛生命力。参考文献: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2 道格拉斯 凯尔纳.媒体文化 M.丁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3 亨利 詹金斯.文本盗猎者:电视粉
43、丝与参与式文化M.郑熙青,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4 亨利 詹金斯,伊藤瑞子,丹娜 博伊德.参与的胜利:网络时代的参与文化 M.高芳芳,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5 付安玲,张耀灿.数字化参与文化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优化 J.思想教育研究,2020(08):31-36.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7 陈锡喜.论意识形态的本质、功能、总体性及领域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5-11.8 张新华,张 飞.“知识”概念及其涵义研究 J.图书情报工作,2013(06):49-58.9 严娜,孙凌,李宏轩.从知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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