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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制工作.doc

1、一、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回到顶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依申请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监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第一,必须是因行政争议而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只能发生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第二,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申请,或受其委托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第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里的“认为”是一种主观判断,在客观上是否违法或不当,是否构成侵权,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才能确定。第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对特定的人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为从事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还有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二、对哪些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回到顶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3、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4、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对哪些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回到顶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5、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哪个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 回到顶部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 五、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期限? 回到顶部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即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

6、0日内提出,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丧失了行政复议申请权,但是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行政复议法》规定:“应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这一法律规定,应当准确把握其内涵,即:“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是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法定事由;延长复议申请期限也是法定延长,不需要行政复议机关批准;“障碍消除”后,复议期限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 六、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申请期限有什么特别规定? 回到顶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7、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回到顶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

8、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八、申

9、请人应以什么形式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 回到顶部 申请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该种申请方式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全面地表达复议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也有利于复议机关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出审查和判断。采用口头申请方式的,申请人可以亲自去复议机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但必须是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所要求复议的事实和理由等。 九、申请人可否直接申请行政诉讼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 回到顶部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

10、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回到顶部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 三是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四是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11、五是复议申请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或正在诉讼之中; 六是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十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 回到顶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十二、行政复议机关以何种方式处理复议案件? 回到顶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

12、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实践中,如果行政复议当事人就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原则分歧,争议焦点集中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行政决定是否适当等问题上,复议机关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案件。如果案件事实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听取意见或调查了解情况,复议机关就要采取书面审查以外的方式处理。 十三、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如何处理? 回到顶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做出以下决定:(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

13、请,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四、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如何作出复议决定? 回到顶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

14、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回到顶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是,对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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