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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 .docx

1、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XX市委发关于印发《XX市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发[2007]23号精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条例》和市委《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县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

2、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准确把握和科学运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不断改进和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事局、党校协管,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委

3、组织部履行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县委管理的科级干部、县管科级后备干部、县级干部直接联系的优秀专家和部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人事干部和一般干部的培训。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县委统战部负责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训;县人事局指导并实施政府部门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本单位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县委负责领导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

4、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县委组织部主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负责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保障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干部应履行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

5、文化素质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同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作为重要内容,把广大干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和做法作为生动教材,把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重要课题,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十条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脱产培训制度,确保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每五年应当参加县委党校、市委党校及其它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1年内完成培训。县管科级后备干部每年参加县委党校培训不少于20天。其它

6、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不少于12天。村支部书记实行每5年轮训一次,每人每次不少于7天。县委党校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培训。干部所在单位必须维护培训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二)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因故不能参加,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实行干部调训申报审批制度。 (一)县委、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须向县委组织部申报,经同意后实施,避免多头培训和

7、重复培训。未列入县委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脱产培训计划的培训班次,有关单位不予选派干部参加。 (二)对市委组织部安排的调训任务,由县委组织部选派并负责落实。各有关乡镇、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干部所在单位要建立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制定量化考核和激励约束措施,从时间、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为干部在职自学提供保障,鼓励支持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对重点的干部培训班次,县委组织部应派人跟班学习,加强日常管理和跟踪考察。 第四章培训机构、师资、教材 第十五条县委、政府要加强县委党校、乡镇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按照“分工明确、优势互补、

8、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县委党校、各乡镇基层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县委党校、各乡镇基层党校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县委党校应当加强市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依托县委党校,创办农村基层干部专修学校,重点培训农村基层干部。 (四)依托县委党校,开辟“**发展讲坛”,定期邀请县级领导干部、各乡镇、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市内外专家教授举办专题讲座,重点讲授和交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第十六条按照素

9、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师资队伍。 (一)逐步推行党校教师竞争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教师教研成果考评和奖励制度。 (二)县委组织部要把党校师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参加每年不少于1个月的培训。 (三)有计划的选派骨干教师到基层挂职锻炼,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四)县委党校要组织教师开展社会调查、专题调研等活动,提高有针对性教学的能力。 第十七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全县干部教育培训主要使用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

10、出版的全国干部培训教材。同时,县委党校要按照全国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结合民族县的实际和干部培训需求,编写符合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建立县、乡两级干部教育培训资源信息库,为全县各类干部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培训的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县委党校应当根据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县委党校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 (一)组织部、县委党校要准确

11、掌握干部培训需求、岗位职责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干部素质能力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和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二)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要定期分析评估自主选学效果,及时调整更新选学项目,合理配置师资力量。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坚持分级与分类、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干部述学、评学、考学相结合,培训干部与干部的上岗、考核、提拔任用相结合。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县委党校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注重对干部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干部培训考核结果记入干

12、部档案,与干部考核、提拔任用等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调训,或参加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提拔任用。 第六章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县委党校、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和纪律要求,把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贯彻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

13、议。 第二十五条干部脱产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 (一)缺课时间超过培训总课时1/10的,不发给结业证书。 (二)干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须办理请假手续,3天(含3天)以内向县委党校请假,3天以上向县委组织部请假。 (三)干部不服从调训或违反培训纪律,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委党校和干部

14、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委和政府要加大干部教育培训资金的投入。设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增长逐步提高,确保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多渠道筹集教育培训资金。采取多种措施,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县财政、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县委党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县委、县政府要将党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项投资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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