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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管理规章制度.docx

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合伙人组成,委员会的工作由事务所合伙人选定负责人。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各专业部门有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可以邀请本所其他律师或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研讨小组,共同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

2、是指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案件: 1、法律关系复杂,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 2、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案件; 3、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4、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承办律师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5、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6、承办律师无成熟办案思路的案件; 7、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8、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 9、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10、涉及新类

3、型的案件; 11、有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事务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根据案件的涉及专业情况确定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成员,并确定讨论时间,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2、承办律师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 3、参加讨论的成员对案件展开讨论;

4、 4、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八条讨论会由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部门负责人主持,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参加讨论。讨论会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代表本所专业委员会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办案建议应能代表多数讨论成员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事务所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他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九条对案件讨论的情况,要指定专人进行记录,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但研讨活动经不影响本所及本所其他律师正常办公为限。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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