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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细则.docx

1、 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运发[2012]78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管理,方便群众出行,保障乘客安全,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3年1月20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13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现将

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通过在客车运行途中选择合适的地点,实施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或换车换人,由在接驳点上休息等待的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既可以使驾驶员得到良好的休息,防止疲劳驾驶,又可以避免客车夜间停驶产生的诸多问题,有效提高长途客运夜间运行的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于整合优势资源,优化运输组织,推动长途客运企业网络化运营和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促进道路客运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要充分认识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试点先行、安全第

3、 一、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二、认真制定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省长途客运线网现状和线网规划,认真组织编制本省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步有序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接驳运输企业、线路、车辆及驾驶员休息安排等情况,接驳点设置及接驳点工作流程、监管措施,试点工作保障措施等内容。拟申请接驳运输试点的客运企业需编制本单位的接驳运输具体方案,通过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各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本省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内各试点企业的接驳运输具体方案于2013年1月15日前报部备案。 三、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确保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为推动全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健康发展创造和积累经验。一是择优选择接驳运输试点企业。每个试点省份可选择不超过3家骨干客运企业作为本省接驳运输试点企业。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应当坚持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对于已经在全国多个省份设立分支机构的集团化、网络化运营企业,优先安排。试点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安

5、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年内未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内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企业所属的长途客运车辆全部安装了符合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建有完善的动态监控机制和应急预案。企业应选用装有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客车参加接驳运输试点,参加试点的卧铺客车应具有安全门或外推式安全车窗。严禁挂靠或融资经营的客车从事接驳运输。二是严格限定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合理设置接驳点。申请接驳运输试点的客运班线原则上应为主要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试点线路的起讫点限于参与试点的省份,但线路可以 途经其他省份。试点期间,客运企业应充分考虑客运班线

6、长度、驾驶时间、食宿条件等因素,按照23时至2时之间完成接驳来编排运输计划和设置合适的接驳点。接驳点应当设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应有固定场所,满足驾驶员食宿、车辆临时停靠等基本要求。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接驳点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休息比较集中的接驳点应派驻专人监督管理,确保驾驶员得到充分的睡眠和休息。除与经批准的客运站点重合的接驳点外,接驳点不允许增加新的旅客。试点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拟参与试点的企业和线路逐个逐条验收,严格审核运营客车状况及接驳点设置情况,防止一哄而起。三是规范接驳运输驾驶员管理。接驳点应为每个接驳运输的班次配备至少一名接驳驾驶员,并视同随车驾

7、驶员。接驳驾驶员应符合驾驶接驳车辆的规定资格条件,熟悉接驳车辆状况和沿途道路交通情况。运输企业应保证接驳驾驶员在接车前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接驳运输车辆的当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客车驾驶时间和行驶速度的规定,每名驾驶员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白天连续驾驶4小时应当停车休息20分钟,夜间(晚10时至凌晨5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行车限速为白天的80%。四是规范接驳流程。接驳运输车辆须按规定填写,并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见附件1)。车辆到达接驳点后,接驳驾驶员应与当班驾驶员进行交接,由接驳点管理人员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上签字确认,其中一份留存接驳

8、点登记备查。 四、允许实行接驳运输试点的客车夜间通行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积极支持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对携带有效《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见附件2)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的接驳运输试点客车,允许夜间通行。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式样全国统一,由部统一印制、编号并发给各试点省份,试点省份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向辖区内通过审核的试点客运企业发放,试点客运车辆应随车携带备查。《长途客运接

9、驳运输车辆》标识应粘贴在客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试点省份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发放情况及参与接驳运输试点的客运企业、线路、接驳点、车辆牌号、接驳驾驶员等信息整理汇总,并及时通报给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 五、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并细化监督工作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组织人员对接驳点、试点企业进行检查、督查,并充分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等对接驳运输车辆进行重点监控。试点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试点运输企业应建

10、立接驳运输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在车辆、客运站、接驳点等公布接驳运输公告信息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发现未按规定实行接驳运输的车辆和企业,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当事人予以严肃查处,并抄告车籍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车辆,取消接驳运输资格;对于同一线路出现2次以上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取消该线路接驳运输资格;对于客运企业出现3次以上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取消客运企业的接驳运输资格,并收回全部接驳运输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六、努力为接驳运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支

11、持符合条件的客运企业开展接 驳运输,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接驳运输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创造有利于接驳运输发展的环境条件。要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优先为接驳运输驾驶员提供落地休息的服务设施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要鼓励运输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共建共营共用接驳点,推进接驳运输网络化、规模化发展。对于企业设置接驳点比较集中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接驳运输驾驶员休息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服务。 我部将逐步开展省际客运线网规划,加强对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指导。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接驳运输过程中有关情况、问题和经验及时报部。待试点工作开展一段时间后,再总结完善向全国推广。 附件1: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 附件2:《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31日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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