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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细则.docx

1、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XX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监、卫生、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作用,强化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为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XX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编制部门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2、作。市环保局、市妇联、团市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 第三条建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成立XX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负责职业卫生信息的收集、协调例会的具体组织及日常联络等方面的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妇联和团市委要明确联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信息及时沟通,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协调例会制度,例会由XX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 (一)每年一月、七月召开协调工作例会,通报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分析全市职业卫生形势,研究加强与改进协调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思路、建议和意

3、见。 (二)协调例会参会人员。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区(市、县)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会。 (三)协调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有关领导同志,印发有关单位。 第五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安监局: 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拟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2、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4、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市卫生局: 1、负责会同市安全生

5、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划。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服务机构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职业

6、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医疗保险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四)市总工会: 1、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五)市环保局。依法履行对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六)市妇联、团市委参与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工作,强化宣传教育,依法维护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合法权益,反映从业人员的合

7、理诉求。 第六条安监、卫生等部门及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信息。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等情况及时向卫生等相关部门通报。 (二)卫生部门应将职业病诊断情况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现用人单位出现群发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及时医治职业病病人。 (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如需救治或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共同协商采取应急救援和相关措施。 (四)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互相通报。 第七条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妇联和团市委共同参加,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职业卫生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并在施行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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