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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技能考核规章制度细则.docx

1、司法鉴定人技能考核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轰动全国的“黄静”案中,五份不同的法医鉴定一度成为焦点,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也许普通大众对司法鉴定人的印象限于《大宋提刑官》里“重证据实、民命为重”的宋慈。然而,在现实生活 中,谁都可以做鉴定人吗。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吗。鉴定人出庭时该如何应对对方律师们的“百般刁难”。这些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相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辩护律师乃至鉴定机构人员纷纷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看法。 该不该抬高鉴定人准入门槛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王公义

2、介绍了英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英国,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呈加强趋势,以往具有各行业职业资格和专业职称的人员,经法庭确认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并没有另外的条款,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优胜劣汰。但自两年前开始,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设立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登记委员会,四年一个周期,进行非强制性的执业资格登记。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这样的制度能保证鉴定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结论吗。王公义-解释说,如果鉴定人错误鉴定、违规操作或不按规定出庭,其鉴定结论自然无法被采信,鉴定人将被市场淘汰出局;如果鉴定人违法或作虚假鉴定,更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被刑罚处理。 “在英国,大学、科研院所和医疗等

3、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是向控辩双方提供司法鉴定的强大力量,占司法鉴定市场的绝大部分。”王公义说,“他们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化、中立性的司法鉴定人。” 也有一些来自司法鉴定机构的代表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如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的叶元熙就认为,目前中国司法鉴定准入门槛太低了,如果说重新鉴定屡屡出现劳民伤财的话,那么准入门槛太低导致的鉴定人的素质无法保障则“难辞其咎”。 如何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 针对我国鉴定人出庭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在研讨会上说,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4、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却流于形式,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法庭也无从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起不到应有的质证作用。 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樊崇义细数了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二是立法的矛盾规定导致鉴定人出庭难,质证流于形式;三是质证程序过于职权化;四是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存在单向性、片面性;五是“质证异议”问题的解决寄予重新鉴定。 该如何“对症下药”。樊崇义认为,审视我国现存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在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应当重构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确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鉴

5、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鉴定结论的交叉询问程序,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的制度。 “要充分认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意义。”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顾永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鉴定结论的特点决定了较之其他证据的提供者,鉴定人更应该,也更能够出庭接受质证。这是因为,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更具可变性;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较之其他证据更具主观性;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较之其他证据更需说理性;鉴定结论具有“超脱性”和“职业性”,鉴定人出庭阻力干扰校同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既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也体现了程序公正。此外,鉴定人出庭接

6、受质证有利于鉴定人素质的提高和鉴定事业的发展。 鉴定人该如何接受挑战 在提高鉴定人的能力方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沈敏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应通过岗前能力确认、岗前和岗位培训、执业中的能力验证活动、人员监督等措施确保鉴定人的初始鉴定能力和持续鉴定能力。 顾永忠从多方面详细分析了鉴定人该如何应对咨询。“首先要树立信心,勇于接受挑战。”他鼓励鉴定人说,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之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鉴定结论一般都是在较为可靠、先进的技术设备条件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积累基础上形成的,较之其他证据更具科学性和可靠性。鉴定人都是在鉴定机构的组织领导下进行鉴定活动,能够得到组织的支持和同仁的协助,有的时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面对出庭质询,鉴定人应当信心百倍”。 同时,顾永忠还提示:鉴定人出庭前要对他方如何质证进行预测,做好准备;要分析预测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薄弱环节;要分析预测在诉讼活动中他人将对鉴定结论提出何种质证意见;要对预测到的问题进行重点准备,必要时要进行接受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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