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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考勤规章制度(修订稿)3.docx

1、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稿)3 沛教〔2011〕127号 XX县区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修订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006年7月教育局下发了《XX县区中小学教师考勤制度》(沛教〔2006〕60号),各校在此文件基础上制定了本校考勤制度,对促进全县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起到很大的作用,时过5年,我县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的变化,教育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结合考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将修订的《XX县区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稿)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讨论,并将意见

2、反馈到教育局,以便完善。 附:XX县区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XX县区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假期的种类及待遇 (一)节、假日 国家法定节日以政府部门通知为准。 (二)国内探亲假和年休假 1.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和年休假,但对探亲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学校负责报销 2.探亲对象及假期 探配偶,工作满一年,每年一次,每次15天。探父母,工作满一年,未婚教职工一年一次,每次15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每次15天。但教职工与

3、父母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父母包括自幼扶养教职工长大,现在由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住返车船费开支标准: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1办理。 2.哺乳假假期: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分娩,产

4、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6个月。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 3.产假哺乳假工资待遇 凡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待遇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产假前所在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执行;产假期满,经批准继续请哺乳假者,按病假人员计发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月数扣除。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职评,并计算工龄。 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大中专毕业生在

5、见习期休产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及其病假期间待遇: 1.基本工资(指工资前两项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扣款办法 ①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2%的比例计发,工作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②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3工资中的各项扣款减半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可由各单位根据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报职代会通过后确定。 (五)事假、旷工及待遇 1.一次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的,不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全年奖励性

6、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在工作日,不履行请假手续,摘离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3.旷工1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旷工2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五分之一;旷工3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5个工作日及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单方面予以解聘。 以上请假期间,如含有国家法定假日的,不列入扣款天数。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

7、年龄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根据情况由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7 -5提供县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在农村工作的,7天之内出具乡镇医院及以上医院证明,超过7天的,出具县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同时提供病历、检验单、发票、住院或出院手续,育龄女教师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

8、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员的管理及纪律 1.每次请假不能超过一学期,对于跨学期请假必须每学期办理一次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三天。 2.一个学期多次请假的,或复工后不满2个月又请假的,其前后请假时间连续计算,并执行相应扣款标准。 3.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又没办理正当的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由别人顶替上班的)的,作旷工处理。 4.到期没续假或提出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5.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病假的,按旷工处理,全额扣除已发的工资,追究本人相应纪律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全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6.请假期间从事营利活动的,一经查实,全额扣除已发工资,追究本人及相应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全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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