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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docx

1、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

2、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

3、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9)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10)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开联席会的;

4、(11)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12)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13)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14)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15)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 (16)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5、的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任追究的办法 市委组织部每年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有责任追究问题的,要深入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意见。在查办出现的问题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凡是有责任的,都应视情节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基层党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市委组织部,涉及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及市纪委调查处理。 篇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为不断为党的集体

6、注入新的活力,发展壮大党的队伍,严把“入口关”,教育局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第三条要注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选准发展对象;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标准,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入党程序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各项要求,切实把住党员队伍的“入口关”。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为违纪行为。 第五条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利用职

7、权搞突击发展、强令发展或把不具备条件的亲朋好友拉入党内,不准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 第六条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问题的基层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将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篇三: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对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要求发展党员,发展程序、手续、培养考察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追究内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或个人应予追究: 1、因入党介绍人工作不深入或没有如实

8、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 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的责任; 3、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 4、基层党委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基层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5、对没有特殊情况,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6、对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交易或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追究程序 1、工委或机关党委作

9、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同被追究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批评教育。 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向所在党组织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 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材料,被追究的党组织的材料直接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的材料报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报工党和所在机关党委

10、备案,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追究期限 时间为三个月,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之日算起。 (五)组织处理 被追究的党组织,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和有关成员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追究的入党介绍人,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考察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被追究的党组织和责任人,问题严重的,除了要接受上述责任追究外,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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