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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机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规范.docx

1、现代农机管理制度规范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

2、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

3、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

4、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

6、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证件 第十三条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7、第十五条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监督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

8、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 (一)、 (二)、 (三)、 (四)、 (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 (五)、 (六)、 (七)、 (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 (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颁布的《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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