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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休息休假规章制度 .docx

1、考勤及休息休假制度 考勤与休息休假制度 一、为加强出勤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律实行考勤登记制度。 三、本单位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高级管理人员自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单位不提倡劳动者的加班行为。单位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凡劳动者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向 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劳动者自愿延长动时间的行为。 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加班后,应先与单位协商补休,如协商补休不成,单位则应支付加班费。单位将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加班后的六个月内安排其补休,因单

2、位原因使劳动者不能在此期间补休的,单位会在第七个月支付其加班费。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为其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单位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劳动者在未履行有效请假手续情况下的不按时上下班,日缺勤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按旷工论处。 六、劳动者一个自然月份内允许迟到3次。 七、劳动者一个自然月份内旷工超过1个工作日,少于3个工作日,用人单位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劳动者在三个自然月份内累积旷工达6个工作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除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

3、法定情形外,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到单位处按作息时间正常出勤与退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单位安排考勤员与审核员监管考勤登记制度,并负责将劳动者出勤情况报告人力资源制作考勤考核表,但考勤考核表在与劳动者的加班书面申请相互印证时,方可作为加班依据使用。 劳动者不得代替填写考勤记录,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九、劳动者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通知考勤员后方可外出,否则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十、劳动者因急事需外出而不办理批准手续,而事后上班第一天不补假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十一、劳动者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登记表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至

4、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一般劳动者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负贡人出差由总负责人批准)。 劳动者因工作紧急无法填写出差登记表时,须事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该部门负责人将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劳动者出差回来上班第一天需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补假手续。 劳动者凡末履行上述批准与补假手续者的,均不予报销“出差”费用,“出差”期间按旷工处理。 十二、劳动者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的权利 在门诊诊疗阶段,需至少提前一日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并做好工作交接任务,待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后即可于次日去门诊诊疗,并不晚于该日门诊诊疗后的3日内将病假条或门诊文书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劳动者违反以上规定的,按旷工处理。如单

5、位派人探望并向劳动者索要相关诊疗文书,劳动者不予交付的,按旷工处理。 在住院治疗阶段,劳动者应于办理完住院手续后次日向部门负责人提交有效医疗文书1(病假条、病历本、住院通知单等),单位将按照病假条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医疗期。如单位派人探望并向劳动者索要相关诊疗文书,劳动者不予交付的,按旷工处理。 如劳动者属于急诊诊疗,在非法定休息日与休假日内,应在急诊就医前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并不晚于该日急诊诊疗后的3日内将病假条或急诊诊疗文书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劳动者违反以上规定的,按旷工处理。如单位派人探望并向劳动者索要相关诊疗文书,劳动者不予交付的,按旷工处理。 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补正相关诊疗文书(

6、病假条、病历本、处方签、化验单等)。劳动者的请假理由是否成立与医疗期期限的确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作出决定。 在任何情况下,如劳动者本人向单位提交病假证明有困难的,可先与单位进行联系,单位将派专人处理。 如单位对劳动者提交的医疗证明或单据有疑问的,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开据证明,基于该诊断产生的应由劳动者支出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劳动者出具的相关医学文书如存在伪造、变造、涂改、骗取的情形,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其不当的医疗期休假期间按旷工处理。单位可从其此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各类补偿金中扣除因此而误发的医疗期工资。 单位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劳动者认为单位有必要为其进行劳动能力

7、鉴定的,应在其劳动合同终止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其后积极予以配合。如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此次鉴定费用由劳动者负担,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各类补偿金中扣除。 劳动者应遵守国家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劳动者拒不配合单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者应善意使用其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期间所拥有的便利,医疗期、伤病休假期只能用来进行治疗与修养恢复。劳动者在医疗期、伤病休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的,以及参加对其社会地位与名誉、现实与预期利益有关的社会活动的,皆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三、工伤事务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国家在此有特殊规定的按该规

8、定执行。 劳动者应遵守国家的工伤认定申请制度。劳动者拒不配合单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应赔偿单位因此受到的各种损失。 劳动者应遵守国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制度。劳动者拒不配合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应赔偿单位因此受到的各种损失。 十四、劳动者有因私事请假的权利 劳动者如因私需请事假,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并附加其它相关书面证明,以及做好工作交接任务,待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后即可享受事假。 劳动者如有急事请假,需在缺勤当日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将情况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并于事假完毕后的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本部门负责

9、人有权要求劳动者补正相关书面证明,劳动者不得拒绝,否则按旷工论处。 事假原则上不得延长,如确需延长,应在假期内通知部门负责人,待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延长。 十五、劳动者在一个合同年度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少于一个合同年度按一个合同年度计算)的,劳动者同意单位将其岗位调整至勤务岗位,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十六、如劳动者违反以上有关请假手续事项,以及劳动者请假时所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被查明为伪造、涂改、无效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所得,劳动者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已休的假期按旷工处理,单位可给予劳动者书面警告,或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七、劳动者在享受事假期间正常出勤的,按正常出勤核

10、算本人工资;未正常出勤的,按实2际出勤时间核算本人工资。劳动者享受事假完毕后当日出勤,按实际出勤时间核算本人工资。 十八、考勤员和审核员应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非正常出勤劳动者进行询问与沟通,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总负责人反映情况。 十九、劳动者在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加班加点的工资的计发以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岗位所对应的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 医疗期内的工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旷工与事假期间无工资。 二 十、单位仅批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进行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婚假,而此婚姻登记后3个月未申请婚假的视为放弃婚假。

11、 二十一、劳动者享受的其他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劳动者在休假前,应提前向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单位安排好工作替补后,即可批准。 二十二、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者,也受此制度的约束。 二十三、如本单位为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则无探亲假。 劳动者在休探亲假前,应事先确定本次休假天数,不得在休假期间要求延长休假天数。 二十四、本单位在积极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将对带薪年休假进行集中休假、分段休假等统筹安排;还可根据实际生产和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在每年年初统一安排劳动者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计划。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不休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应书

12、面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包含不休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天数。 本单位亦有权强制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应向本单位提供诸如“是否连续工作12个月”、“累计工作时间”等客观真实信息,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中,“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是否有连续工作12个月的事实。“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既成劳动关系的各时段,并应剔除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诸如下岗、失业、待业、就学等非既成劳动关系的时段的时间计算方式,但国家在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就最先形成的带薪年休假期限标准进行休假。 病假、事假、带薪年休假不得同时享受,

13、其享受优先须序分别为。病假、事假、带薪年休假。 当本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自主权,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书面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就当年度未安排休满应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提出具体处理要求,否则视为劳动者主动放弃其在带薪年休假上的处置权,并服从本单位在此的安排。 带薪年休假一般不得向下一年借支,出现借支带薪年休假情况的劳动者在当年出现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借支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则按事假处理。 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单位为自然日历日。 劳动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旷工情形,本单位可以抵扣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相应天数,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不足以抵扣的部分,按奖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与劳动者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十五、劳动者若为少数民族,其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与宗教活动的放假,按单位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民族事务机构发出的通知为准。 二十六、如劳动者在各类有效休假期间仍未本单位提供劳动,则视为其放弃了相关权利,但仍处在有效休假状态。 3二十 七、本考勤与休息休假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二十八、本考勤与休息休假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后已生效。 单位盖章 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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