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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docx

1、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乡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把我乡集镇建成环境优美、卫生清洁、交通畅通、秩序良好的山区小城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省道路交通管理条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乡集镇管理人员是指乡社会事务中心、派出所及乡人

2、民政府委托的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镇容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便道、搭建临时设施(房、伞、棚、架、围栏)、放养家畜家禽。违者,参照《新平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二十章第十一条规定,由乡集镇管理人员责令限期处理或依法没收,并处5-20元罚款。 第五条经营门面不得将商品或服务设施摆出店外,不得占道修车、洗车、打气、制作钢门钢窗、设置广告招牌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参照《新平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由乡集镇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对出店商品或设施一律强制收缴,并处

3、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加强对流动摊点和临时摊点的规范管理。除经乡规划所、工商管理人员批准在政府大门东侧统一安排的科技宣传临时摊点外,其余道路一律禁止设置流动摊位和临时摊点。第七条规范新化集贸市场的管理。逢街天所有从事临时交易的商贩必须进入农贸市场交易,并按指定的位置摆摊设点,严禁在集镇道路或其它地点从事交易活动。。 第八条未经乡规划所批准,禁止在集镇范围内散发传单广告和在建筑物、电线杆、路灯杆、行道树、墙壁上张贴标语、悬挂布标、书写广告、吊挂物品和凉晒衣物。第九条集镇范内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属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凡损坏市政设施的,必须依法赔偿,赔偿标

4、准为:路灯每盏3000一8000元,行道树每株300一500元,垃圾间每个1500元,交通标志牌每个200一500元。 第十条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集镇道路的,必须到乡规划所办理规划和项目报建手续,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办理批准手续。未办理手续和未缴足费用的,不准动工。擅自开挖的,参照《新平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乡集镇管理人员责令立即停工,按规定标准的3倍收取挖掘街道路面修复费,并处每平方米50-400元罚款。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建筑渣土不得占用人行道和街道堆放,必须及时清运;建筑施工不得占用人行道和街道,施工材料不准占街堆放,特殊情况

5、确需占用的必须经过乡规划所批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退出街道红线并修建围栏。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生活垃圾实行定点投放、集中清运,所有门店和居民必须将垃圾投放到垃圾箱(间)内,保洁人员每天定时收集和转运。严禁乱倒垃圾或将垃圾倒在垃圾箱旁边。 第十三条不准在集镇规划区街道与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眉、烟头、菜叶等杂物,不准乱泼乱倒污水杂物。 第四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非街天需在集镇规起区范国内停放的农用车、摩托车、微型车、面包车和外来小车一律停放在古州酒楼至政府大门划

6、定的范围内,客运车辆、出租车按顺序停放在新沙食馆门前,除上述街道外,禁上各类车辆随意停靠。违者,参照《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走,由乡集镇管理人员给予处3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五条街天需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停放的农用车、摩托车、微型车、面包车和外来小车一律停放在划定的范围内道路东侧,客运车辆、出租车按顺序停放在食馆门前,除上述街道外,禁止各类车辆随意停靠。 第十六条集镇范围为的单位车辆、私人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的车库或地点内,无停放地点的单位车辆、私人车辆一律停放在政府大门东划定的范围内,严禁在集镇道路两侧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除沙塘外,任何车辆不准在集镇道路上调头、超车、和超送行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严禁侮辱、殴打市容市貌管理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乡社会事务中心会同有关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xx乡人民政府二○一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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