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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法官任职资格规章制度 .docx

1、 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门槛”,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是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的起点。法官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新的契机。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深入贯彻法官法,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取得了初步成效,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得到进一步深化。 一、中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现状 多年来,全国各级法

2、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事实证明,法官队伍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不可否认,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整体素质尚不适应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面临发展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相对滞后,在法官遴选上长期没有一定标准或标准定得较低。长期以来,一些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未经过严格考核的人,通过提干、掉转、分配等渠道进入了法院,其中一些人的素质不符合审判工作要求,但仍被任命为法官。这一情况使得法官队伍良莠不齐,

3、审判水平大打折扣,因此,出现了不少违法违纪、枉法裁判的现象。 (二)在一些地方,法官法还没有被很好地贯彻执行,一些不符合法官任职要求的人员仍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造成了一些地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在低层次上徘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在《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中谈到:“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关系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通过司法而创造的法律准则的统一,也关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间的恪守司法伦理准则的机制的形成。按照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要成为法官必须要经过大学以上的专业法律训练,或者有两年的法律工

4、作经验。应该说,这个标准略显低了些,但遗憾的是,即使是这样的低标准,仍然不能落实。所以,如何严格地执行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选任标准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必须要解决。” 二、中国和世界各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的比较 在英国,将司法考试分为第一次考试(基础法学阶段)和第二次考试(职业适合性阶段)两个阶段,第一次考试也适用于欲充当事务律师者,在大学取得法学学位的可以免除。第二次考试则是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英国的法官共分七类,除作为非职业法官的治安法官外,其他六类法官基本上都来源于律师,且不同等级的法官有不同律师资历的要求:担任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常设上诉议员法官分别应当有7年

5、10年和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师资历。 在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由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参加律师考试者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通过律考之后,州律师协会还要对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之后,方由州最高法院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即可执业。法官(尤其是法官)一般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产生,方式主要是任命,也有选举方式。具有法学学士(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硕士)学位是充任联邦法官的先决条件。 与英美两国不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如德国,一个人完成了大学学习、实际见习并通过了两次国家考试取得法律工作者的资格之后,还必须经

6、历几年时间的律师生涯、再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培训要求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 在澳大利亚,县以上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求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还必须有从事法律职业的最低年限经历,法官往往是从律师中吸收过来的。 在日本,采取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统一起来,从而为所谓的“法曹一元化”奠定了基础(“法曹”是日本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一体称谓)。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也分为两次考试,考生通过考试获取资格后,即被录取到设在东京的司法研修所,以法律见习生的身份进行为期两年的司法实务研修。研修结束后,他们还要接受考试,通过考试者可自己选择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职业,或者登记注册做职业律师。最高法院法官要从见识高又有法律素养的40岁以上的人员中任命,这些人员应当具有任其他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律教授、副教授共20年以上的年资。 然而在我国,(1)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2)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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