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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docx

1、供热收费管理制度 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地区热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局局直地区热费收缴行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居民的用热需求,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局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局直她区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及与用热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之间

2、应当在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热用户拒不与供热单位签订金词的,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己经向热用户供热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供热单位统一使用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合同内容旬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面积、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的文本由管理局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第二章供热与用热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楼房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平房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金天不低于16℃。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室内温度白天不

3、低于18℃。 饭店、商店、超市、歌厅、酒吧、游戏厅、影院等经营性场所全天温度不低于16℃;宾馆旅店居室、幼儿园居室、老年公寓居室、美容理发室、按摩室、卫生所诊室内温度不低于18℃;车库温度全天不低于5℃。 其他经营性用途厢房室内温度双方可自行约定。第六条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机关、事业单位以办公室、宾馆旅店居室、幼儿园居室、老年公寓居室、美容理发室、按摩室、卫生所诊室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与天棚中心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饭店;商店乓超市;歌厅、酒吧、"游戏厅、影

4、院等经营性场所,饭店、酒吧以单闸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与天棚中心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其他经营性用途房屋室内温度的测量方法双方合同可自行约定。 第七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合同约定温度时,应立即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自被告知之时10个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对末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 确认。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其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自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热用户。 供、用热及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媳,〃热用户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测温。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热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

5、免费测量方式,确定室内温度,该测量结果应为供、用热双方最终约定认可的室内温度。 第八条热用户对供热温度有异议时,应积极配合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测温。如拒绝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进入共室内测温,应视为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金同约定媳标准。 第九条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曰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热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性用房的室内温度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然

6、费的30%;温度低于14℃,高于12℃(含12℃)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温度低于12℃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车库不采用测温退费。 退费计算公式: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x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x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热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第十条热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供热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i)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

7、和供热试运行期间;(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上供热,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热费管理 第十一条热费收缴价格按垦区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热用人应在每年拢月15日前全额交纳热费。由财政拨款支付热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由管理局计财处统一转账支付。 第三条热用户逾期缴纳热费超过15天的,供热单位有权限热或停业供热。同时,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亏。按照热用户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热用户住宅及所属车库应签订一个供用热合同,车库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对共住宅停止供热。第十四条每年10月i5日前,

8、热用户未交纳热费又未办理停热手续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同时热用户应补交报停费 和接报停费的千分之一按日支付滞纳金。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新建筑供用热协议,入网前要与供热单位共同进行供热工程验收。新建筑保修期内,不得申请停上用热;〃新建筑第下个供热期应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垫付供热期的全部热费。 第十六条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前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接照垦区物价局的规定标准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第十七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上用热:(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

9、热设施保修期内;(3)其他可能危窖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十八条对拖欠热费的热用户,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其房产交易、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手续;拆迁、建设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办理拆迁、建设等手续。 第十九条无工作单位的被拆迁热月户或被拆迁单位所欠缴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共欠交的热费接木办法的规定支付给供热单位,并从共应得安置补偿费中扣回。第四章热用户管理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用热登记、变更登记、原始记录等建立用户档案,编制收费合帐,并将有关数据录入收 费程序完善热费收缴。 对欠缴热费单位和个人台账,由管

10、理局供热主管部门定期将欠费单位和个人通报有关部门,新闻单位积极做好热费收缴睁舆论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用热登记热用户应提交下列材料。(1)热用户盖章或签字的书面用热申请;(2)热用户房屋的地点、面积及相关产权证照复印件;(3)新建筑建设前,建设单位要向供热单位提供建筑供热工程采暖设计施工图等资科,供热单位认同后双方签订供周热协议。 第二十二条办理用热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供热单位准千变更登记应重新签订合同:(1)原供用热合同;(2)变更用热或更名的事实与理由的书面说明;"〃(3)拟变更用热单位盖章的书面用热要约或拟变更用热个人签字的书面用热要约及名单;(4)拟变更用热

11、单位或者个人用热房屋的地点。面积,及相关产权证照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热用户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交纳热费;未办理增加用热面积手续的,除补交增加用热面积部分的热费外,还应接增加热费的1%每日支付滞纳金。不能确定增加用 热面积期限的,按增加用热面积的一个供热期的热费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关供热管理、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在合同内约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依据《条例》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供热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供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22日起施行。管理局之前下发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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