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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矿井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天能公司发〔2008〕32号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依据《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成立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王希锁、刘成林 副组长:冯志刚、张华、李卫国、谷守生、刘玉牛、田学群 成员:柏宪民、刘振

2、岭、朱桂、许爱国、各生产部室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隐患的范围及分类 1.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2.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a、b、c三级。 a级:危害严重,是指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公司解决不了,需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是指有可能造成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需由本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危害较轻,是指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

3、由区(队)、部门解决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矿震、冲击地压和其它。 三、职责 总经理。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牵头整改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督促治理;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监处。负责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四、隐患排查治理、监督、验收

4、及报告程序 1.各单位每月20日前由单位主管技术员牵头排查本单位在生产、安全等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报送分管部室。 2.各分管部室在收到单位报送的隐患排查表后,必须及时进行筛选、统计、汇总,并按业务范围补充整改措施,于每月22日前报公司通防部汇总。 3.公司每月24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领导及各部门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认定,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 4.对所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总经理负责落实各分管副总经理牵头整改、治理。 5.事故隐患上报。公司在隐患排查确认整理

5、后,每月由通防部负责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a、b级事故隐患报煤业公司。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6.由通防部负责将每个季度的隐患治理情况及下季度的排查情况汇总整理后,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参加煤业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汇报会。 7.公司安监处对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实行全面监督、考核,严格措施及现场的落实。 8.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治理单位必须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煤业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本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本公司职能业务部室

6、组织验收。 9.矿井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实行跟踪管理,由通防部详细记录重大隐患排查会议内容和整改措施,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制表格按级别和类别,于每月27日前书面上报煤业公司,并存档备查。 10.各有关单位及各部室必须相应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台帐,以便存档备查。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一)一通三防 1.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2.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3.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损坏

7、严重影响通风。 4.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5.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系统。 6.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巷道未装置“三专两闭锁”。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 8.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9.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防尘设施不齐全,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经验收而生产的。 10.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 11.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火区。 12.

8、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13.长期使用的巷道未进行喷浆的。 14.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及其他各类传感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15.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1500m的掘进巷道。 16.漏风较大的沿空掘进巷道。 1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8.综采(放)工作面放炮;综放工作面月推进速度小于80m的;综放工作面因故停止生产超过7天的。

9、 19.矿井主胶带巷兼作进风的。 20.采区变电所不具备独立通风系统的。 21.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 (二)防治水 1.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 2.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未按规定设计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隔水煤(岩)柱被破坏的地段。 3.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够。 4.松散层下缩小防水煤柱

10、提高开采上限或近表水体下试采工作面。 5.承压水体上采煤工作面。 6.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或已报废的但未封闭的充水含水层水位观测孔。 7.矿井防水隔离设施不健全或存在问题的。 (三)顶板管理 1.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或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 2.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 3.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 4.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边界及重要技术边界。

11、 5.在动压区内进行采掘或维修工作。 6.在高应力集中区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进行采掘工作。 (四)机电运输 1.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 2.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 3.井上、下胶带运输机未使用阻燃胶带、缺少保护或保护失灵。 4.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电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井下使用未经过有资质的阻燃电缆检测站测试的电缆。 5.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不符合规定。井下电器设备失爆。 6.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带病运转。 7.提升机、斜巷乘人

12、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 8.矿井单回路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电。 9.绞车运输通过风门的。 (五)其他 1.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的。 2.井筒发生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3.井筒安全监控系统未健全或系统运行状态不良。 4.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场、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所、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和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 5.公司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

13、6.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工人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 六、考核管理办法 1.各生产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业务范围的隐患排查要严细认真,不得有隐瞒不报、漏报,制定措施要到位,否则对责任单位每次处以300元罚款,对行政及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2.各单位隐患排查上报要及时,不得有推诿延迟。否则,每超一天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要严格按制定的治理措施进行整改,不得有私自更改措施,偷工减料的行为,否则,对责任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每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4.各生产单

14、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台帐,以便存档备查,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人员每发现一次处以100-300元罚款。 5.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各单位要及时申请验收,验收时要严格按整改措施的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6.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进行排查的,每次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7.各分管部室没有及时报送隐患排查统计表的,每超一天罚款300元,并罚部室负责人100元。 8.分管部室把关不严,造成隐患应当排查未进行排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9.没有建立隐患台帐、没有督促责任单位进行隐患治理的分管部

15、室,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并罚部室负责人100元。 10.接到施工单位申请,不及时组织验收的,每次罚责任部室300元,并罚部室负责人100元。 11.验收后不及时报送书面验收材料的,每次罚责任部室300元。 12.当月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到下月排查会召开以前没有任何反馈意见的,处罚责任单位及分管部室主要负责人各200元。 七、奖罚措施 1.各类罚款按以上标准执行。 2.公司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由通防部牵头负责。杜绝以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每月度人均300元的标准奖励有功人员。 3.每月罚款由通防部传递单据到安监处,安监处交计财部统一执行。奖励由通防部做表,分管领导审批,计财部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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