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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规章规章制度.docx

1、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

2、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

3、、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2。放射防护规章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配戴个人剂量计。 3、透视前应充分暗适应。缩小光圈到适当范围,缩短时间,尽量减少照射量。 4、透视用管电压50-80kv,管电流2-5ma。不得轻易超出该范围。 5、照射时光圈应开到照射范围,减少散射线、乱射线的提高。 6、曝光时、关上机房大门,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7、受检查者接受检查时,非投照部位,重要器官进行防护。 8、一旦出现放射事故,应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3。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1、放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

4、作人员必须按法律要求定期接受检查,个人计量检测及防护知识培训。 3、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5、注意掌握x线检查的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x线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 7、当正在进行x线检查时,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

5、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局)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

6、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医务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由医务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 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

7、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5。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配备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 3、每年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

8、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处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应当尽量以胸部x线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其入口处必须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防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6、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7、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用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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