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制度构建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 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一个大难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远远低于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刑事案件全是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证人或者怕遭到打击报复,或者是因为办案机关不愿证人出庭作证,很多证人选择了逃避。因此,刑事案件出庭的证人非常少。这次刑诉法修正案就解决了这一难题,是时代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 第56条(草案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2、。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二)增加了对证人出庭保障措施的内容 第61条(草案第23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的人身安
3、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证人的人身安全,降低了他们的恐惧感,加强了社会责任感,并且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证人出庭作证,增加审判的可信度,减少审判时间,节省司法资源,并且有利于惩罚犯罪,彰显正义,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是时代的进步。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一规定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因为更多的人会选择不出庭作证,而是将证据通过特定的渠道送到法院即可,这样做就会降低证据的效力,甚至会出现伪证,不利于审判的进行。 (三)增加并修改了证人不出庭时的规定 第186条、187条(草案6 7、68条)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
4、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女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 罚人
5、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义务,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也是审判的需要,并没有侵犯人权,相反,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但是,由于人们的心理作用和我国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许多重要的证人都不愿出庭作证,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使许多犯罪嫌疑人不能准确定罪,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让他们的家属活在悲伤和无奈中,所以修正案规定,证人如果没有特殊的正当理由,就要出庭作证,如果拒不出庭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修改前的刑诉法中,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并没有什么法律后果,所以许多证人都不会主动的出庭作证,再加上耽误时间和没有什么报酬,能够出庭作证的人就更少了;这次修正案的通过及有关规定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规范了证人出庭制度和以前的空缺,对证人的行为有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使证人的出庭率大大提高,从而完善了我国的证人制度,是时代的进步。 但这一规定也有不利的一面,对证人要求的过于严格就会使他们产生抵制感,被动的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可能就不会那么真实了,甚至会颠三倒四,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010级法律事务专业 王来艳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