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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规章制度细则性缺失.docx

1、 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 ... 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因此,全面认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的制度性缺失有利于尽快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规制。 五大制度性缺失 第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

2、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没有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和性质,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不能满足执法和诉讼的需求。 第二,没有阐明折扣与回扣的根本区别。我国现行法律中将账外暗中和明示入账作为回扣和折扣的本质区别并不恰当。竞争者并不一定都是单位,在实践中很多个体户和承包户都没有自己的账户,也就没有入不入账的区别,根据法律很难确定其行为究竟是属于折扣还是回扣。所以,仅把账

3、外暗中与否作为判断折扣和回扣的主要根据而无其他实质标准,在实践中很容易导致许多表面上取得合法形式的所谓“折扣”又往往会产生与回扣同样的后果,对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妨碍。 第三,没有对佣金规定适当的额度。佣金属于一种居间劳务报酬,从性质上说,只是一般的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但如果它超出了劳务报酬的范围,不管是否如实入账,都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合理佣金应占劳务报酬的比率作出明确界定,这给假借佣金之名而行商业贿赂之实的行为留下了法律漏洞。 第四,对附赠行为的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

4、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而该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将有奖销售定义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只要不带有欺骗性、不是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就属正当竞争行为。两部部门规章对同一种附赠行为的规定明显矛盾,同一附赠行为被分别界定为商业贿赂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这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个纰漏。第1文秘版权所有 第五,商业贿赂民事法律责任缺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

5、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还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了细化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规定了刑事和行政制裁手段,而没有相应的民事制裁手段。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或公平竞争权,这是一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创设的、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如果不承认正当竞争权,对受损经营者不规定民事救济权利,就会使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难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向违法经营者主张民事权利。 尽快完善我国商业贿赂法

6、律规制 必要时应对商业贿赂行为单独立法。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的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性质,同时有必要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业贿赂行为单独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满足执法和诉讼的需求。 阐明折扣与回扣的根本区别。经营者之所以给消费者折扣,是因为消费者向其提供了实质意义上的利益,如老客户、现金支付等。因此,给予折扣必须事出有因。这才是折扣与回扣最本质的区别。这种性质上的根本区别应在法规中予以澄清。对于折扣行为,如果经营者不受限制地随意提供折扣,可能导致经营者之间的“折扣竞争”,而“折扣竞争

7、并不是真正的效率竞争和服务竞争,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国外有关折扣的立法情况来看,折扣不仅须明示入账,而且法律上往往对其作出了更多的限制性规定。 规范市场给付佣金行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佣金的支付及其数额,具体对于佣金的支付要依照商业惯例或者以总收益的10%为支付佣金的最高额度。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定佣金的支付额度,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各自的佣金惯例,用灵活的方式最大限度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地防范以佣金之名行贿赂之实的行为。第1文秘版权所有 协调行政规章对附赠行为的矛盾规定。可将国家工商总局

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除依法进行有奖销售外,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取消“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条款。可将“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纳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完善商业贿赂民事法律责任。除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追究行贿人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外,对于受商业贿赂行为损害的个人和经营者应允许他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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