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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细则.docx

1、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精) XX市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加强我市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以下简称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及市交委XX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意见(渝交委路2007138号),结合我市地方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普通国、省、县道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乡、村公路桥梁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

2、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评定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及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桥梁养

3、护管理工作。 市公路局具体负责全市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并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普通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和各区县(自治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10日以前,将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

4、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具体责任 追究按照XX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落实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 146号)文件执行。 第十

5、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以及特殊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 (二)根据监管单位批准的特殊检查申请批复,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进行特殊检查,并向监管单位提交特殊检查报告。 (三)主持桥梁的小

6、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向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管养职责范围内公路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四)组织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包括设计文件的报审、招投标组织、合同谈判以及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两项专项工作的报审工作等)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资金支付和安全管理;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所管辖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公路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

7、及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内其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桥梁养护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具体工作布臵、指导。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负责审定辖区内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桥梁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根据审核结果向管养单位下达桥梁养护维修资金计划,并监督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三)负责复核辖区内 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负责审批管养单位提交的特殊检查申请,监督管养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查,组织专家审验特殊检

8、查报告, (五)负责辖区内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4 以及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两项专项工作的审批,并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督查。 (六)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可外聘)。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经进行技术培训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

9、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原则上按照一个区县(自治县)12人配臵,国、省道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原则上按照管养桥梁数量30座/1人进行配臵。 第十九条监管单位或管养单位必须对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聘任手续,并明确其聘任期间的具体责任范围和相应权力,聘期一般为三年。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人员变化必须报经监管单位批准同意,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人员变化,必须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为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配备必要的桥梁检查和检测设备,以便于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二

10、十一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 三、 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

11、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三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以及跨长江、嘉陵江、乌江或其它长江支流的特大桥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可委托有咨询资质或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

12、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 桥

13、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七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国省道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国省道上技术状况为 四、五类的中、小桥梁由区县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国省道上技术状况为 四、五类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当地区县桥梁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最终复核。 第二十八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

14、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 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 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三年一次,三类桥每两年一次, 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查。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二十九条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照XX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系统应用工作制度(另文下发)的要求,认真开展桥梁检查与评定工作。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 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

15、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适时安排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以及本

16、地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桥梁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按照XX市普通干线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文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桥梁养护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XX市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另文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 一、二类。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应做荷载试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验收。桥梁大修、改建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两年。桥梁养护工程的验收按照重 庆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另文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除紧急情况外,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

17、管养单位应联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国省道上的桥梁养护工程采用断道施工时,必须报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组织断道施工。 第三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编制xx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经监理单位(如有)初审后,由管养单位报监管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xx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臵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确保公路桥梁技术档案更新及

18、时、真实完整,同时要通过“XX市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实现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五大类资料。 第三十八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

19、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九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十一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

20、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十二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四十三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七章应急处臵管

21、理 第四十四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臵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XX市普通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另文下发)制定本地区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本地区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人)以及各项工作开展的组织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制定单独的专项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 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五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

22、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臵工作。应急处臵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国省县道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七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

23、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 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桥梁管理系统的应用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五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颁布的XX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渝路局2006251号)同时废止。第16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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