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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物品管理规章制度细则.docx

1、学校资产物品管理制度 建德小学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管理好学校物品,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效进行,实现学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细则。 二、物品购置 2、购置物品需先提出购置计划或申请,校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学校各室、组可直接向校长提出购置计划或申请,也可通过总务处向校长提出购置计划或申请。一般情况下,校长不接受个人提出的购置计划或申请。 3、购置计划或申请可以是书面的,零星的办公购置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应说明物品名称、用途、规格、数量、大致价格等情况。 4、购置物品应坚持“按需购买、质优价廉、集散结合、供应及时”的原则。 5、物品购置由总务处统一办理。专业性较强的物品由相关人

2、员和总务处负责采购人员一起购买或由校长指定相关人员购买。 6、购置物品一般应当场付款。因需转账或延期付款的,采购人员要记好物品项目并签字。 三、物品验收、登记 7、经批准购入的办公、生活用品、维修物资等,必须办理 1入库登记手续。入库时保管员根据物品采购清单认真检查物品型号、数量是否与发票一致,对不能入库的大型物品,要到现场察看验收,方可逐项登记造册办理入库手续,对物品型号、数量与发票不一致的物品不准入库。财务人员根据保管员签收的票据,给供货商结帐,否则,不予结算。 8、物品登记帐册要专人管理,项目分明、条理清楚,帐物相符。 9、登记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物品和教育教学用非消耗性物品的帐册要一式多份

3、,保管人员、主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分别留存。 四、物品保管 10、学校物品实行专门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的保管方式。班主任和各组室负责人是物品管理主要责任人。临时使用人员对使用的物品负保管责任。 11、物品存放要做到分门别类、整齐有序、轻重适当、取用方便。 12、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对存放物品的场所要经常检查、及时整理、按时清扫,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蛀、防腐工作。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物品丢失、损坏,学校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物品发放、领取、回收 13、教师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室、教室用清扫、擦洗类物品, 2经校长同意后在开学前一次性发放。守卫人员、卫生清扫人

4、员、锅炉房及锅炉工使用的物品,经校长同意后由总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的物品要列出明细表。 14、教师、班级及其他人员于统一发放的物品之外,确需添置其他物品,需到总务处申请,经校长批准后购买。对不能使用的物品实行以旧换新。 15、学生桌椅由学校统一分配使用,由学生本人负责保护和维修。当班级增加或减少桌椅时,要向总务处申请调配,杜绝私自调换。学生减少的桌椅暂时由班级保管,增加或减少的物品要及时到总务处登记备案。 16、领取物品时,领取人应在物品领取发放单上签字。清点数量,检查质量。 17、学校物品只用于本校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下同)使用。本校教职工不得将学校物品用于私人,更不能

5、据为己有。 18、学校物品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借出,必须经校长或校级其他领导同意(贵重物品必须经校长或校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物品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不得擅自将学校物品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 19、物品借出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并及时收回。 20、非消耗性物品发放后,有关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使用情况。 21、教职工因工作变动(班主任变动另有规定),不再需要 3所领取的非消耗类物品,应及时将其交回总务处。 22、班主任因工作变动,不带走原班非消耗类物品,此类物品仍留原班,由学校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23、学期初总务处清查物品登记建册,与使用和保管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学期末进行查验,并把物品管理情

6、况作为工作业绩考核条件之一。 24、发放出的物品需回收的,要按规定期限回收。 六、物品维修、报废、赔偿 25、物品损坏后,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要及时向总务处报告,主管领导要及时落实维修工作。 26、物品作报废处理,需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较为贵重物品作报废处理,主管部门需要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经校长同意。 27、物品管理人员要及时将报废物品登记上帐。 28、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要珍惜、爱护学校物品。丢失、损坏学校物品,丢失者、损坏者要予以赔偿。赔偿的方式、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属于教职工或学生责任性丢失或损坏的,可不予赔偿。 29、赔偿办法: 为了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教育学生爱公物,自觉遵守执行

7、损坏公物赔偿规定如下: 1、桌椅丢失和严重损坏每套150元,桌90元,椅60元,刻划桌子根据情节赔偿10元30元。 2、玻璃、门窗、黑板讲台、电灯开关等物品按市场价格赔偿要求并当时解决,不得影响教学工作的进行。 3、玻璃每块25元,门玻璃20元,管灯10元,墙壁刻划10元30元,门明锁7元,暗锁30元,拖筒25元,笤帚10元,脸盆6元,撮子15元,拖布7元,门窗按市场价格赔偿并修好。物品损坏由自己班级负责维修。较大的维修由总务处安排人员维修。 4、损坏树木和其它物品按情节进行赔偿。 5、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语音装置和各实验室等其它物品损坏按价赔偿。 6、损坏丢失的物品、财产、查不清责任者,由集体赔偿(实验室、微机室、多媒体教师、语音室、美术室、音乐室、图书室等)由室负责人赔偿。 七、附则 30、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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