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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规章制度管理.docx

1、017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

2、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3、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审局根据年度财力

4、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财审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

5、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财审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6、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

7、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财审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财审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财审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

8、平。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财审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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