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大唐闻喜风电工程项目部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试行) 一、见证取样制度 1、每个单位工程设定12名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单位工程见证人设定后,建设单位用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在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
2、得承担试验业务。 3、应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以下项目。(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养)。(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试块、试件和材料。(14)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5)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寻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 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3、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用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列入工程档案,承担有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试验总次数在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外进行。 4、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试验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见证试验汇总 1、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与其他施工资料一起纳入工程档案,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结构若达不到规定标准,试验室应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当试验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也应按规定实施。 3、各种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