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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干部考勤规章制度细则.docx

1、税务局干部考勤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x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 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

2、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下同)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

3、持上班,可请病假。 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条婚假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由所在单

4、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丧假 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3天。 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第九条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女方晚婚

5、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 123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 第十条年休假 年休假的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参

6、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上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

7、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探亲假 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年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

8、往返路程时间。 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三条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

9、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 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1】【2】【3】 第十四条工资待遇 符合年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按实扣发月奖、岗位考核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10、;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凡连续或月累计病、事假15天(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全年累计病、事假满1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 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月奖外,再扣发1个 月年度考核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除扣奖金外,实行待岗。 第十五条以上所述时间,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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