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8 ,大小:19.27KB ,
资源ID:7129745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12974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qwe****66】。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qwe****6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规章制度(2).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qwe****6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规章制度(2).docx

1、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4号 市政府各部门: 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严禁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直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 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 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3、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六)先调剂后购置;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配置范围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

4、测车等),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因机构设立或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因新增内设机

5、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再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 (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

6、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下同),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财政部门关于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申购、调剂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资产配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7、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三)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关于资产调剂的安排;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章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审批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资产配置情况的依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

8、国家有关政策、我市经济状况及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开展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建设标准和装修标准原则上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执行。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分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分为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分为变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

9、、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分为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办公用房实际,参照其它地市标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按下表标准控制: 职务处级正实职处级副实职科级及以下 办公使用面积382412 备注 1、办公使用面积按实际定编人员,以上述标准确定; 2、公共服务、设备用房的面积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 3、附属用房中食堂面积按定编人员每人2确定; 4、车库按每辆车20确定。 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为以上四项之合。 办公用房建设投资价格控制标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建设配套费)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

10、(其中,办公用房装修费用控制在建安工程造价的30%以内)。办公用房建设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发改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提倡和鼓励多个部门合建办公大楼,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面积要求。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包括市级领导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和特种业务用车。其配备、更新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鄂办发200359号)的以下标准执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价格标准: (1)任实职正市

11、(厅)级领导干部配车,可购买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车辆。 (2)其它市(厅)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可购买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3)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可购买价格20万元以内的车辆。 (4)其它部门可购买价格15万元以内的车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用车配置定编标准: (1)市直部门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一辆公务用车;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配1辆公务用车(以上均含接待用车)。 (2)政法机关办案用警务车辆,按1人1座配备;执法执勤公务用车与一般公务用车不得重复配备。 车辆编制是单位公务用车的最高限度,不是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必须达到的标准。无论市级领导用车还是一般

12、公务用车,都要优先配备国产自主品牌车辆,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配备进口车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车辆,应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资产配置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和其他设备等,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标准进行配置。 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一)办公家具,主要是办公桌、椅、书柜,茶几,茶水柜,沙发等。 (1)办公室家具: 处级标准

13、为每人不超过8000元; 科级及以下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0元。 (2)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会议椅按照每把不超过450元配备,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面积大小匹配。 办公家具使用年限均在15年以上。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 1、计算机 原则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二人配备一台台式电脑控制总量,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台式电脑:每台不超过5000元; 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8000元;每单位可按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配备。 2、打印机 严格控制打印机数量,对于已使用局域网的单位,建议使用打印服务器,实行网络打印,实现共享;对于未使用

14、局域网的单位,按照不超过单位内电脑配备数量的2/3配备普通激光打印机,但因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可合理配备。 普通激光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2000元;a3每台不超过6000元。 普通喷墨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1500元;a3每台不超过2000元。 针式打印机。每台不超过2500元(特殊用途)。 网络工作组激光式打印机。每台不超过8000元。 打印传真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 3、复印机 提倡集中复印,各单位每20人可配备一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配备高档或中档复印机。其中,高档复印机价格上限为15000元;中档机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4、数码速印机 以独立对外发

15、文单位为准,每单位配置数码速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40000元。因工作性质特殊或部门业务职能可增配,但每单位不超过2台。 5、投影仪 原则上配备便携式投影仪,一级预算单位可配置一台,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6、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建筑面积确定不同标准。 (1)60以下的小会议室,原则上不配备扩音系统; (2)60-2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配备; (3)200-5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配备; (4)500以上的大会议室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配备。 (三)空调设备(不含中央空调) 使用面积规格价格上限 20以下1.5

16、p挂机3000元 20-302p挂机4000元 30-403p挂机5000元 40-603p柜机7000元 60-1005p柜机9000元 100以上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其中。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不超过2台,且应与面积匹配。 (四)其他设备 碎纸机: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适当配置,每台不超过1000元; 扫描仪: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配置,每20人不得超过两台,每台不超过1500元; 传真机。按每10人配置一台(包括打印复印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执法、办案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配置。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原则上每单位配置各一台,每台分别不超过4000元、10000元;执法办案单位可根

17、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电视机与影碟机。每单位配置一套,每套不超过6000元。 (五)其他未列入本配置项目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如单位因部门业务职能与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确需配备的,则按实际情况,经申请报批后配置。 以上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年限均在6年以上。 (六)办公设备的更新 1、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2、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设备。按照各自规定的技术指标年限予以更新,一般至少须达到6年以上。 3、上述设备,若有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使用,确需更新配置的,须先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废,再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新

18、。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处置和配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4、通用设备实行以旧换新的,单位通用设备更新后,须将原有通用设备上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核销手续。 (七)其他事项 1、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对于此类特殊设备配置标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2、办公设备原则上采购国产产品; 3、国家对相关办公设备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按资产配置的相关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产调剂 第十九条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及超标配置的资

19、产,由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是: (一)行政事业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本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非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本一级预算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审批或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协调资产调出单位,给予调剂。 其中。单项资产原值低于3万元或

20、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送财政局备案;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单项资产原值高于3万元(含3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资产调剂,经申请资产调剂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调剂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单项资产原值高于3万元(含3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资产调剂,经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四)不同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经要求调剂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

21、局审批,由市财政局协调资产调出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调剂,并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五)资产调进、调出单位要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办理财务处理和资产变更事项。 第六章配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格式及内容见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方案),与部门预算一起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 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

22、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时,应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配置标准、单位各类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的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主管部门认为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资产调剂程序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购置的,同意所属单位将购置计划列入部门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因素,审核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研究提出增量资产配置审核意见。能通过调剂的

23、资产配置,按调剂程序办理。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一般情况下,不同意列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事项不得安排资金,没有资金安排的购置事项原则上不列入增量资产计划。 (四)批复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利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追加、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追加购置资产的,按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单位在提出购置申请时,须列明单位需要追加配置资产的理由,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拟配置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拟

24、购置资产的资金需求等情况,同时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时,按资产调剂程序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要增加购置的资产,签署意见后一并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核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单位资产购置追加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上级部门(不含财政)等非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和资金拨付部

25、门(单位)的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和资金拨付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没有规定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进行调整时,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经过财政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购置。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购置行为,财政国库收付机构不予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其他事项 (1)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申报。 (2)购置重要的、专业性强的和大批量的设备

26、,必须有专家论证的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配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强化资产使用责任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凭证,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建设、国土、房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及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