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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规章制度 .docx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发布单位】 人事部 【发布文号】 国人部发[2005]97号【发布日期】 2005-11-18【生效日期】 2006-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人事部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国人部发[200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了适应人才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

2、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以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

3、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全国性社团等设立的专营或兼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所属部门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经人事部审批。经批准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条国务院所属部门申请设立人才中介

4、服务机构,应具备《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所属部门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提出申请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学历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资格、学历和任职证明; (三)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场所协议; (四)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国务院所属部门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

5、受理。人事部接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人事部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人事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三)决定。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事部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设备条件、人员从业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核发《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人事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送达。

6、《许可证》应于批准后10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五)公告。对批准成立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发布公告。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变更、延续等参照此程序办理。 第七条经批准成立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 第八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将《许可证》正本置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管理制度,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许可证》。《许可证》遗失或者毁坏的

7、必须在人事部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按有关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条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生变更,应在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30日内,向人事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一条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境内分支机构,经人事部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人事部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发

8、生变更或撤销的,境内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人事部备案;境外分支机构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在履行有关手续后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须征得人事部书面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具体程序按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停止营业,应当到人事部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注销《许可证》必须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有未完成的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必须继续履行,也可在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后,委托其他

9、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为履行。 第十六条注销《许可证》,应向人事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注销报告; (二)法院破产裁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委托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合同; (五)《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七条人事部核准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注销《许可证》,应收缴《许可证》正本、副本,设有分支机构的应通知其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人事部负责对其批准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人

10、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有无违规情况进行监督,可采取检查和抽查方式,可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材料。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检查,由人事部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 设立公告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许可证号码。 注销公告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证号码、分支机构、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条擅自成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违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由人事部依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中央所属单位在京外的,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人发[1996]115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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