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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docx

1、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中心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

2、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章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 1.采购项目计划书; 2.采购项目计划批复书(含采购方式批复书); 3.委托代理协议; 4.招标文件论证资料; 5.招标文件确认函; (二)项目的招标(询价、谈判等)文件材料。 1.已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 2.已发出采购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3.采购公告(

3、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函、询价函或者谈判邀请函等); 4.购买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的登记记录(包括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 5.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6.邀请招标的供应商邀请过程记录; 7.询价及竞争性谈判的邀请对象确定理由等材料; 8.答疑会议记录和纪要; 9.现场踏勘记录; 10.缴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表; (三)项目的开标文件材料。 1.收取投标文件的登记记录; 2.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签到名单(或开标情况确认表); 3.开标会议议程(含主持人、唱标人、

4、监标人名单); 4.开标时间、地点、过程的有关记录; 5.评审专家形成过程和名单; 6.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废标材料记录; 7.不足三家申请继续开标的有关申请、审批材料。 (四)项目的投标(报价等)文件材料。 1.投标文件的正本(包括投标、报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文件、资料等); 2.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已经撤回的文件记录; (五)项目的评审文件材料。 1.项目评标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监督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签到表; 2.评审过程记录及打分表;

5、 3.评审报告及附件; 4.项目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 5.评审纪律材料; 6.现场监控录音、录像材料; (六)项目的中标文件材料。 1.确定采购供应商的文件材料(含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定文件、采购结果通知书等); 2.质疑投诉处理材料(包含供应商质疑书、采购中心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材料); (七)项目采购阶段的文件资料。 1.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包括合同的订立、补充、修改、终止执行等); 2.项目的验收文件材料; 3.资金支付文件及证明; (八)其他文件材

6、料。 1.项目工作总结; 2.项目效益评估书; 3.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政府采购档案归集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由项目责任人将该计划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因故不能按期整理的,应由责任人做出书面说明,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催办。整理的档案应包括该计划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记录,包括图纸、效果图、磁带、光盘、磁盘等载体的各类文件材料。采购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作为辅助档案资料保存。 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应尽快补齐相应材料,保证档案的完整、

7、真实、有效。政府采购档案需要补齐时,由相应责任人整理有关文件材料,说明补齐原因及有关信息。 第四章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归档档案的管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和结算完成后,按照归档内容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并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标识清晰有效,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九条政府采购档案按照年度编号顺序进行组卷,卷内档案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 第十条政府采购档案

8、文件材料用纸规格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纸。大型工程图纸、设计效果图、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可在档案中统一编页,单独保存。档案包装应使用无酸卷皮卷盒。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政府采购档案的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查阅、复印政府采购档案,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抽调档案,交查阅人查阅;需复印的,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指定页码复印。 第十三条外借政府采购档案,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外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外借时登记的内容核查档案,并办理归还手续。

9、 第十四条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十五条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档案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并登记造册; (二)销毁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销毁政府采购档案时,应邀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监销; (四)销毁政府采购档案前,销毁单位和参加现场监销人员,应认真核对清点销毁的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采购中心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政府采购档案的检查。 二oo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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