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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质量检验规章制度2五篇 (4).docx

1、 卫生质量检验制度2五篇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 第二章: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条质量部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四条检验工作应严格

2、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第六条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分析员)协助车间,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遇到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向领导反映,迅速采取措施。 第七条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考查检验工作质量。

3、 第八条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第九条积极配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 第十条原材料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保障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货向单位索赔,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

4、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外协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代用,应由保障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技术部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分厂办手续处理。 2、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

5、加强“巡检”,严格“完工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检验员在路线单及检验记录本上盖首检章,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结果的零件负责。 (3)、完工检。工序终结,零件去尽毛刺、铁屑、油污后进行。检验时应作好检验记录,主要零件的关键尺寸按检测记录要求进行。一般零件(或一般项目)抽检不少于10%,抽样检验时如发现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复查,若仍不合格则退回生产分厂自检处理,重新交验;否则

6、检验员可以拒检。 3、凡跨工序加工的零件须凭加工部门检验人员在路线单上签字,否则,下道工序可以拒检。 第十二条发现生产过程违反工艺规程,检验员应及时劝阻,若该行为为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劝阻无效,检验组长有权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车质管部门领导。 第十三条在生产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做而没有做好“自检”的产品(零件),检查员可以拒检。 第十四条各生产环节都应坚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零件不能转下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第十五条产品入库前必须按规定要求清洗,防锈或油封。凭检验员在入库单签字后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凡属

7、废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1、废品须在废品上打上明显的废品标志或破坏,由保障部统一作为废钢铁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质量诉讼和索赔事故,均由责任人负责。 2、凡属隐瞒废品或有意逃避责任者,应严肃批评,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十七条装配成品检验: 1、产品另件装配前,所有主要另件,均必须由入库单和入库标记才允许进行卸装。 2、装配总装完成前另件必须清洗干净。 3、在装配过程中,操作者不得对零件作非工艺修制,如需修制应经技术部门研究填写修改通知单。 第十八条油漆、包装检验 1、对产品的xx油漆,外观平整、色泽等由操

8、作员自检后交检验员检查。 2、产品试车,清洗工作完成后对附件、备件、油封、技术参数标牌等项目合格后,方可包装。 3、包装要求按技术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工艺装备检验: 1、外购的量具附有出厂价合格证书,凡无合格证,计量室可拒检。 2、外购的工具、刃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 3、自制的量具、工具、刃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 4、未经检定或不合格的工具、量具、刃具,一律不准发放使用。 5、夹具、辅具、模具的检验应“按工艺装配检验制度”实施,须随同图纸一同入库。第二十条新产品试制检验

9、 1、新产品试制过程所需的材质记录由技术部门提出具体要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记录。 2、新产品试制过程的有关零件,整机的检测数据和试验记录由检验部门负责。 3、检验部门提出新产品鉴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对能否符合作出明确意见。 4、未经鉴定的新产品不得批量投产,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厂部批准。批准后生产的产品,检计处只开具“试制产品出厂合格证”。 本制度各条款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各种标志的用途和定义 第二十一条 1、质量部负责从原材料直至形成最终产品全过程中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2、保障

10、部负责外协件回厂检验前质量状态标识,回厂后质量部负责复检标识。 3、材料投入生产前,零件转序前,成品装配后,成品出厂前,售后服务后的检验状态由检验员予以标识;将状态标识在路线单、入库单、不合格品通知单上等。 4、原材料将检验合格后在入库单上签章作为标识。 5、铸件经检验合格后在入库单上签章作为标识。 6、工序过程以路线单上检验员签章作为标识,并在零件上用记号笔予以质量状态标识: 7、已检的合格品打“√”并注上工序号。 8、已检的不合格品打“x”并注上工序号。 9、待处理品打“。”并注上工序号。 10

11、未经检验和试验状态不作标识。 11、非检验人员不得注标识于零件上,如发现此类情况应追究责,作为严重违反工艺纪律处理。 第四章: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不合格品的种类: 凡不符合产品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的。产品,半成品、毛坯以及外购、外协件均称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根据其缺陷情况,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可靠性等质量特性分为三类: 1、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2、经返修或不经返修作让步接受。 3、降级或改作他用。 4、拒收或报废。 第二十三条不合格品的处理: 1、不合格品处

12、理程序: 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品,检验人员应在零件上作出不合格品标识,并同时开出一式三联的不合格品通知单;不合格品通知单应以单个零件或单个产品为单位填写,以便统计和处理,不得以缺陷内容为单位填写,亦不得将若干相同零件或产品合填一份。缺陷内容应详细和如实的填写。本零件、本产品或本工序缺陷的全部内容和偏差值及检查人员签字盖章;检验站自留一联,其余两联送交检车间, 2、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 废品或拒收到。凡判为废品的,检查员应在零件上作好废品标志并打上材料牌号及图号标识。由车间送废品库。拒收的外购件、外协件均由保障部办理退外协单位手续。 第五章:钢材质量检

13、验制度 第二十四条凡进厂金属材料入库前,均应进行入库检验,由保障部将入库单、质量保证书和实物一起交检,未经检验不得入库。 第二十五条进行入库检验时,检查有无供货单位的质量合格证和进料单据,对原有质保书证明内容、项目不合或有可疑试验数据时,检验人员有权确定补试,抽试或复试后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由检验员在入库单上注明检查编号及签名后方可入库。 第六章: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 第二十六条外协件(外购件),应包含整机产品、零部件、中间工序以及带料外协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 1、外协件供需双方签订协议或订货合同。如有必要还可附技术协

14、议,协议或合同内容应明确反映质量保证条款。 2、中间工序协作应满足图纸及工艺要求,并尽可能签订合同或按市内中间工序协作规定办理,协作件回厂后应办理送验手续,经验收合格后,应在路线单上签注检查员合格印记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3、外协的协议、合同、技术协议等有关文件付本分送财务、审计监察和检验部门;根据此进行财务结算和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付款: 外协件验收以入厂验收为主,为有效的提高质量根据实际情况亦可辅之于下列措施: 1、批量较大的外协件,根据协作厂的生产进度,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派员在协作厂抽验质量。 2、试验产品、关键

15、件可派员在协作厂对关键工序进行现场配合抽查。 3、焊接件可安排在协作厂验收;如有特殊要求的铸件,包括高强度铸件,按技术要求规定的检查项目协作入厂检查;上述验收方式如加工过程中发现内在质量不合格,须由协作厂负责处理。 4、中间工序的协作回厂后由工厂检查员复验,并在路线单上签注检查合格印记。 5、外协件进厂由外协部门(车间)及时开送验单,并随同合格证质保书、记录卡等有关资料一并送质检复验,按合同规定提供资料不齐全、不正确者,检验处通知外协部门补齐后再进行复验。 6、外协件经复验后,应在实物上作出合格与否之标识,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外协部门。合格者办理入库及财务付款手续;不合格者不得入库,并通知外协厂处理。 7、外协件原则上应按图纸按工艺要求合同规定条款逐个检查,但根据实际情况对质量已稳定的批量产品可按关键项目复验;关键项目应100%复验,其余项目可批量大小抽检20—30%;如发现有不合格者则增加抽查数量。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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