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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调查追究规章制度》修改版五篇 .docx

1、20XX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调查追究制度修改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在生产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

2、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黄牌警告、罚款等。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

3、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值班干部。 第九条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队)值班人员。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通知救护队和医院做好救援和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接到死亡事故汇报,值班人员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事故简要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四)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

4、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第十九条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

6、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 50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事故部门主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在本部门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监部备案。 第二十条死亡事故,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7、集团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当班安全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5、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6、对事故部门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领导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对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处以20003000元罚

8、款。 第二十一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及事故部门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事故部门职能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罚款。 4、对事故部门主管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5、在对事故部门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严格执

9、行公司相关办法。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10、。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及各部门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11、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七条因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12、救护中心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医院接收到工伤人员后,值班院领导必须立即赶赴抢救现场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院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第三十条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三十一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部门负责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部门分管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

13、亡事故的部门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三条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部门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处理,由公司和事故部门在1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2、其他事故责任者由事故部门进行处理,在一周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备案。 3、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事故部门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14、,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部门将事故处理结果及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公司安全科备案,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集团公司进行通报。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三九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地面生产部门及地面其它生产区域内的事故追查处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级安全部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二条对个人的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发告知书,罚款按要求时限由本人缴公司财务。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XX市明港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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