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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docx

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 1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

3、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 2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

4、的社会信誉,近两年无不良记录。 (四)非专职评估机构的中介机构需内设评估部。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六)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七)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八)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及其他国家规定应当回避的关系。 第三章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通过*省国资委和总公司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面向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公开选聘,择优选择5-8家资产评估机构(包括1-2家具有土地评估资

5、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承办总公司所属单位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八条招标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基本情况;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投标人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3第九条参加投标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总公司提交投标书,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评估人员情况表; (五)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资质证书; (六)资产评估机构前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 (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情况

6、及前三年评估收入情况; (八)资产评估机构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表; (九)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十)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第十条总公司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同一时间,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信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总公司邀请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严 4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评标专家一般为5-7人,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总公

7、司财务、资金、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总公司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总公司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董事会)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议,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集体决策,对决策过程详细记录,形成书面决策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总公司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通过*省国资委和总公司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对原备选资产评估机

8、构予以最低30%的更换。 第四章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资产评估项目差额竞争选聘采取招投标方式,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申请。资产占有单位向总公司提交申请,由总公司作为评估业务委托方,组织招标活动。申请时,需报送以 5下材料: 1、申请文件。资产评估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中没有确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提出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意见。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3、资产占有单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4、资产占有单位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二年内的企业清产核资批复文件。 (二)邀标。总公司向备选库内二个

9、或二个以上的评估机构发出邀请。邀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产占有单位基本情况。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等;行业背景介绍;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 2、投标文件内容、格式和数量要求。 3、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要求。 4、保密要求。 5、联系方式及其他。 (三)投标。投标人根据邀请书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密封完好送达投标地点。总公司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投标书基本内容包括: 1、投标人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资质及主要评估人员的人数及其执业资格;经营业绩及内部管理;近期评估项目介 6绍等。 2、投标服务承诺及保密承诺。 3、投标建议。包括。评估计划;信息资源支持;评

10、估技术方案等。 4、评估费用。 5、联系方式及其他。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评估资格证书副本、评估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或其复印件等。 (四)开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同一时间,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 (五)总公司邀请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评标专家一般为5-7人,由总公司财务、资金、审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占有单位领导组成。主要评标内容为: 1、工作计划。重点评审。项目人员配备和专业分工是否合理;资产清查汇总、评估、审核备档等程序安排和进度设计是否合理;对尽职调查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的初步分析

11、是否清晰,应对措施是否有效。 2、信息资源支持。重点评审。是否有行业专家、行业信息及客户网络的支持。 3、评估技术方案。重点评审。对企业经济行为及其方案的理解是否透彻;对项目涉及行业及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状 7况是否有一定的认知程度;根据评估目的拟定的价值类型是否合理,对该价值类型的技术分析是否准确、全面;根据评估目的拟定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对该评估方法的技术分析是否准确、全面;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评估因素是否考虑齐全。 4、评估费用。重点评审。评估费用是否量化、明示;评估费用是否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可以保障高质量地完成评估计划。 5、评估机构。重点评审。是否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评估资质和专业

12、特长;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机构与该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否与评估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该评估项目进行过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评估人员是否稳定,评估业务是否正常开展。 (六)中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总公司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总公司择优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和资产占有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资产占有单位与中标人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并将评估业务约定书报总公司一份。 第十六条招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费用,由资产占有单位承担。 第五章服务和收费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须遵守其在投标时的各项承诺,严格按照

13、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评估报告,严禁利用评估执业便利为评估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合规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及时委派合格的评估人员,保证按时保质出具评估报告,不得延误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经济行为。 (四)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秘密和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对提供给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积

14、极配合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依法开展工作。资产占有单位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正常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及时向总公司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省国资委和总公司 9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对*省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专家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配合专家评审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的服务收费由总公司、资产占有单位与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评估业务的收费标准,考虑评估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商后确定。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

15、投标文件关于收费标准优惠和其他承诺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由资产占有单位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备选库评估机构服务有效期内,若发现评估机构资质及人员有重大变更或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总公司有权取消相关的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省国资委和总公司发现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总公司将聘请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经复审查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失实的,总公司责成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失实程度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评估机构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三 10年内不再委托其参与总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经复审查实,属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有关监督部门负责对聘请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情形需要评估而自行委托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予核准或备案,不作为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的作价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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