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矿井的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XX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隐患,另一种是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
2、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得;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采区进(回)
3、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0、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 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14、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6、
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9、高瓦斯矿井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 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2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
5、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护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2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 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25、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2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7、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8、开采
6、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3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3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33、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34、存在煤尘堆积的; 35、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
7、通三防安全隐患。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井、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并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安检科负责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通风科负责对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相关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八条 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队组应当定期对从业
8、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 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整治方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通风管理部门负责将难以排除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按程序向临汾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报告,并报临汾煤业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通风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 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治理;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责令暂时停止生产。
9、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在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0、 第十七条 通风管理部门在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科、通风管理部门在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煤矿安全科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由矿领导根据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举报: (一)各职能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各职能科室、队组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各职能科室、队组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一通三防”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矿通风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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