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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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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规章制度[共5篇].docx

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制度共5篇 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制度 一、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的险兆性事故),必须按照“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及时、认真处理、统计、结案。 二、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规定

2、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和虚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负责人报告;集团公司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必须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全部。 四、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五、在事故调查中,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

3、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作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安全事故要及时进行统计建档,保存期五年。 第二篇:事故报告及处理结案制度事故报告及处理结案制度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

4、公司主要负责人。 2.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3.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报告。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伤亡人数及估计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二事故调查

5、 1.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是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在调查中,公司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应如是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调查,不得阻碍或干涉调查组的工作。 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6、施三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与市安监局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由公司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

7、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报告之日期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应当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大声,特订制度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认真做

8、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严格各类事故报告制度,一旦事故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必须时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安监管理部门报告),当公司接到报告时,因根据所发生事故的性质,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的安监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当公司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情况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在抢救中,必须坚持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即:及时、有效、正确的处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事故蔓

9、延扩大和二次事故,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单位任何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因抢救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好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五、事故发生抢救结束后,公司必须组织人到事故现场进行取证调查或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取证调查,按规定内容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六、及时组织分析,彻底进行整改。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过 程中,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分不放过。 七

10、、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公司根据所有发生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第493号令, 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第13号令的相关条款和标准要求实施处罚。 XX县区民用爆炸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2009年1月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

11、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

12、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

1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

14、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五篇:11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结案的管理制度云南宣曲高速公路先导段项目部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正确处理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事故处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

15、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

16、“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17、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是。 第六条。项目安全主管部门接到重伤或死亡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项目领导、并登记事故台帐。 第七条。每月初3日前各施工队应填报“轻、重伤亡事故月报”报送项目部,汇总后报指挥部安全监督管理处。 第八条。各施工队对于职民工伤亡事故,如有

18、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外,应给予施工队第一责任人和安全员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事故调查程序和事故调查 第九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属于重伤、死亡事故的工程施工队应迅速采 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认真保护好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等都不得破坏,因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和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第十条。项目发生的轻伤事故,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会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下发整改通知书,

19、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项目发生的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应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工程部门等部门的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尽快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工程部部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组织工程部有关部门调查。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事故联合调查组完成以下工作: 1、收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事故真实材料(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事实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等)证人资料(包括现场目击者的口述、笔录,事故当事人的事故经过等)进行现场摄影和照像,绘制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20、、查明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 3、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四条。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或事故联合调查组向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阻碍、干涉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和事故联合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安全主管部门上报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后处理,重大事故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工程部安委会讨论决

21、定后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交通警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车辆单位和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联合调查组或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事故发生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反馈报告”报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并备份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后,应首先确定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再进一步分析,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中的作用和因果关系,确定主要责任者。 1、直接责任指的是与事故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责任。 2、领导

22、责任指的是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指令违章作业和冒险作 业;对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制止听之任之;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就分配上岗作业、无安全责任制、无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的、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的;对事故隐患未整改、无防护措施的;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和指令拒不传达、拒不执行、落实的。 3、主要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主要责任可能是直接责任者,可能是领导责任者,也可能两者都是主要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赔偿总经济损失的5%15%。情节恶劣的提请公司

23、行政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抢救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权限在工程部安委会。 第五章事故的批复与结案 第二十一条。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处理结案;重伤事故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如案情重大、情节复杂,要报请工程部安委会批复结案;死亡事故由调查组提出意见,报工程部安委会批复结案。重伤和死亡事故处理完毕后,要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重伤和死亡事故与地方有关时,应请地方劳动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结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当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结案。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结案

24、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下列事故资料归案保存: 1、职民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民工死亡、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摄像资料;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包括询问笔录、旁证材料等);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书;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名单、职务、单位、职称等。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在项目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 云南宣曲先高速公可导段项目部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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