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超时默认制度 第一条超时默认制度是指省粮食局实行有关行政许可承诺办理事项时,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许可。 第二条经办人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第三条对当事人申请受理后,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检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承诺办理时限的,应经分管局长同意,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同时,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否则视为默认许可。 第五条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 第六条对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责任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