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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清洁治理规章制度.docx

1、 乡村清洁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巩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成果,进一步美化村容乡貌,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县辖区内所有开展并通过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市级验收的乡镇、行政村(不含居委会)的长效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主要是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通过乡镇、行政村的共同努力,做到卫生有人抓、垃圾有人扫、堆放有设施、运输有设备、垃圾及时得到处理,持续长久地保持乡镇镇区干净卫生、村容整洁、乡风文明。

2、 第四条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家园办)负责对本县各乡镇、行政村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巡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条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行政村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目的意义,教育村民珍惜、保护整治后的良好环境,大力倡导“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文明新风,逐步改变农村的陈规陋习,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乡镇、行政村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的

3、领导与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长效管理工作措施。 第八条乡镇的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省、市、县有关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和长效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与管理措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本乡镇所辖行政村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并负责镇区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三)加强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所辖行政村的垃圾转运及终端处理。 (四)建立固定的环卫管理机构,不断充实环卫保洁队伍,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在镇区范围内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行政村的管理职

4、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省、市、县及本乡镇有关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和长效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与管理措施。 (二)负责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负责本行政村垃圾定点存放、定时收集、定时清运。 (四)按行政村人口1‰的比例配备保洁员,建立稳定的保洁队伍。 (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的规定征收保洁费,征收标准及范围由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议定。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十条建立政府财政投入、社会力量捐助、村民适度负担相结合的长效管理经费保障体制。 第十一条县财政每年

5、在预算内安排县家园办资金100万元,用于: (一)乡镇、村长效管理“以奖代补”; (二)乡镇、村家园清洁行动基础设施投入补助; (三)示范点建设奖励以及家园办的工作经费。 县财政根据县财力情况建立年度递增机制。拨款方式。每半年预拨、年终结算。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报送县财政局、审计局备查。 第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在确保财政预算资金及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投入到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的同时,可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参与,支持长效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各乡镇、行政村可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为镇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工厂等开展

6、生活垃圾转运服务,以补充长效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长效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各种侵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各乡镇、行政村每季度应将管理经费的收取、使用、支出等情况在乡镇政务、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检查评比 第十五条各乡镇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所辖行政村的巡查检查工作,确保每周巡查一遍,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县家园办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巡查一次(暗访为主),以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验收标准为依据,将巡查情况逐月登记造册,每月向乡镇反馈通报一次,并作为年度总评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县家园办

7、每年底对各乡镇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评比。年度总评以乡镇为单位,每乡镇至少抽检三个村庄(镇区所在村庄及省、市示范村庄为必检),采用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走访询问、查阅内业等形式对各乡镇长效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长效管理工作年度考评标准及办法由县家园办另行制定,并印发各乡镇。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年度总评为优秀的乡镇,由县家园办在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内给予奖励5万元;评为良好的奖励3万元;评为合格的奖励2万元;评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的获奖乡镇所得

8、奖金的80%,由县家园办直接拨付给该乡镇开展清洁家园行动长效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行政村,获奖行政村及奖金比例的分配由乡镇研究确定后,报备县家园办。 第二十一条列入省、市示范点建设的乡镇、村和示范路段、示范流域经过的乡镇、村,经省、市家园办考评为合格的,由县家园办另行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镇区所在行政村及县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沿线,闽江、梅溪流域沿线,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梅城周边区的行政村作为各乡镇清洁家园行动长效管理重点行政村进行规范管理与建设。成绩突出的,各乡镇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在对个别乡镇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家园办发出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及时整改反馈的,由县家园办发出督办函,督促整改。第二次未能及时整改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累计三次落实不到位的、不整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给予乡镇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和包村领导、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第二十四条年度总评为不合格的乡镇,乡镇主要领导应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讨,并给予分管领导和包村领导效能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给予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包村领导效能告诫。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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