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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人员影响效能追究规章制度.docx

1、环保人员影响效能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谈话、诫勉、待岗、辞退,是指本局对各股室站队的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需要给予谈话、诫勉、待岗

2、、辞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谈话: (一)违反机关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累积三次的;为他人代签被发现三次的;办公室考勤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三次的; (二)私自外出、超假不归的,非工作原因串岗、工作期间干私活、旷工的,考勤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的; (四)对新、扩、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申报核定,未按审核时限完成的; (五)对经审核,全年排污情况基本属实未向排污者发送经审核同意排放污

3、染物申报登记表的; (六)违反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 (七)违反数据审核制度,发出的监测报告未经三级审核的; (八)未及时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 (九)对环境保护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延误信息上报的; (十)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遇有重要情况不及时上报,延误工作的;虽按规定值班,但发生被盗又没及时报告的; (十一)与相关股室的协调不力,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按卫生制度按时打扫卫生、责任区卫生较差,受到局领导批评,累积三次的; (十三)对会议室未按要求,布置、管理,影响正常使用的; (十四)不坚持车辆

4、保养制度,贻误正常工作的; (十五)下班后或节假日未认真检查门、窗、水、暖、电,导致发生各类事故,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十六)未按时限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十七)各股室微机固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私自动用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诫勉: (一)年内累积谈话两次的; (二)对监测收费标准、项目,不公开,不公正,随意提高或降低监测收费标准的;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无处罚结论或结案,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未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申请表)进行审核,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委托性监测取样后1

5、0日内不提供监测报告的; (六)违反分析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化学试剂或分析仪器丢失的; (七)非工作需要私自上互联网、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的;不按操作程序使用,造成微机损坏的; (八)未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擅自购买物品的; (九)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未及时汇报、传阅,贻误工作的; (十)对各种报告、请示、方案未及时上报,贻误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随意使用印章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打印工作以外资料的; (十三)未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调整工资的; (十四)值班期间脱岗、空岗的; (十五)未经批准不

6、参加机关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各种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 (十六)上班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的; (十七)在现场执法检查中,有环境违法行为未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的; (十八)未按年度计划和总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后,装置运转不正常,未达标,又不及时处理、报告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企业中午饮酒的(公务接待除外); (二十)下乡期间在企业打扑克、打麻将的; (二十一)让来我局办事的服务对象请客的; (二十二)除公务接待外,中午饮酒的; (二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下乡期间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二十四)违反行政处罚

7、原则、管辖权限,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 (二十五)对没有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并依法进行征收的; (二十六)在排污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后,未按规定时限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排污者的; (二十七)对经审核排污情况不属实未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十八)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不及时,造成重复来访的;未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 (二十九)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十)对上级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未积极督促超过时限的; (三十一)对环境保护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组织宣传报道的; (三十二)对人大、政府、政协批转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未按时限、要求、程

8、序予以答复的; (三十三)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未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的; (三十四)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组织验收的; (三十五)在现场执法检查监测、应急监测、处理环境信访、污染事故仲裁监测工作中,报告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六)违反分析样品管理制度,导致样品丢失、损坏、污染或超过样品保存期,造成经济损失和分析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七)无故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孕检和普查、拒不采取节育措施的; (三十八)违反环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泄露被检查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三十九)对上级组织的各类验收和工作检查,人为因素造成丢分或未通过检查验收和受到

9、通报批评的; (四十)违反行政处罚制度,未执行陈述申辩、听证、回避、告知、调查与处罚分开和重大案件报告的; (四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待岗: (一)年内累积诫勉三次的; (二)由于个人行为,损害局内名誉,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对未依据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四)故意漏征排污费或故意少征排污费的; (五)在污染源、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生态环境的现场执法检查中,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中,违反执法程序的;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报告和依法进行处罚的; (六)对规模

10、化畜禽养殖监管不到位,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和引发疾病传播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越权审批和不履行分类、分级管理程序的; (八)对群众投诉或来信、来电、来访案件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越级访、群访事件的; (九)违反保密守则,泄露组织人事和业务机密的; (十)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强行指定治理厂家的; (十一)对环保治理设备、产品和污染治理厂家未及时审核、推荐认证和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 (十二)凡以个人名义,随意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环境污染治理设备和产品,造成较坏影响的; (十三)对违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

11、理规定,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查处不力或袒护企业任意编造数据的; (十四)监测报告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 (十五)对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粉尘和“三堆”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引发群众群访的; (十六)违反监测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七)值班期间因脱岗、空岗造成被盗的; (十八)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九)司机出车期间因不负责任造成车辆被盗的; (二十)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不服从管理的; (二十一)与外来办事人员发生口角

12、或接待不热情,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在办理环境信访过程中,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二十三)对推荐的污染治理设施、产品未通过验收或不达标,给企事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违反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批准“十五小”、“新五小”和工艺落后、污染严重、耗能高等建设项目的; (二十五)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随意泄露监测数据和为他人提供监测报告的; (二十六)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不及时上缴入帐,公款私存;隐瞒不报,私设小金库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十七)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勒索企业,出现吃、拿、卡、要、报的; (

13、二十八)接受贿赂或参加当事人邀请去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 (二十九)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应进行处罚而未处罚的; (三十)账目不清、票据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5000元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辞退: (一)年内累积待岗三次的; (二)超越权限,违法行使审批权、行政审核权或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或者无法律依据收费、罚款、摊派各种费用的; (四)对不符合环境保护

14、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 (六)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失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七)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九)司机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盗的; 第三章程序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谈话由主管局长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诫勉由主管局长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经集体讨论后,由办公室下达书面诫勉通知书;待岗由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辞退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报

15、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原局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待岗时间为2-4个月,受待岗处罚的期限依据所犯条款视情节而定。 第十条年内受到诫勉处理三次的,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两个月; 第十一条年内受到待岗处理达到三次的,由局党组研究后,报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各股室站队人员如发生违纪行为受到谈话处理的扣发年终奖金20%;被诫勉一次的扣发年终奖金40%;受待岗处罚的,待岗期间每月发200元生活费,要坚持上班,扣发全年奖金。受谈话、诫勉和待岗处理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发本人年终奖金外,并按综合目标百分考核的规定扣除所在股室相应分数。受到待岗、辞退处罚的人员所在股室站队、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可否恢复工作需本人申请,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党组按工作需要随时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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