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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规章规章制度.docx

1、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含县、市、区的XX县区)和农村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对XX县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

2、四条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买卖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3、 在铁路、公路、水库以及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该单位负责养护; 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指定的具体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 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 第八条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

4、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悬挂物品; (二)借树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撑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皮;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性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五)砍伐或擅自移植。 第十条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执照。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

5、府批准。 第十一条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和园林、林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单位或个人承担。个人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古树名木的治理、复壮、抢救费用,按一、二级古树名木分别在市XX县区(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6、或奖励。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养护单位或个人未报告,导致死亡的,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擅自处理已死亡古树名木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XX县区(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外,并对单位罚款五千元至一

7、万元;对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第十六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时检查指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除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园林、林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林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对崂山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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