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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正职规章规章制度.docx

1、 党政正职规章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委《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任免备案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区)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市委工作部门的正职或常务副职,市纪委副书记,法、检两院的常务副职,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全委会闭会期间,对个别急需任用的本规定第二条适用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常委会作出任用决定前,必须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具体办法按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第三条县(区)党政正职

2、的任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委组织部提出任用方案,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二)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后,对需要备案的按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省委组织部批复后,对没有异议的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请市委全委会研究表决。表决工作由市委书记或市委书记委托主管副书记主持,市委组织部介绍拟任用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和任职理由,经全体与会人员充分酝酿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负责,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对需要按法律程序任免的干部待按有关程序办理完后再对外公布。 第四条在酝酿讨论过程中,按《党

3、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需要回避的(包括:委员是提名人选的,委员中与提名人选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但可参加投票。 第五条在酝酿讨论过程中,市委委员对提名人选的一些情况不清楚提出质疑时,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在酝酿讨论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主持人可提请全委会作出暂缓表决的决定: (一)委员对提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 (二)委员反映提名人选有组织上不掌握的政治、经济、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影响任职,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三)发现委员、提名人选或其他人员用串联、贿赂、欺骗及

4、其他手段干扰表决的; (四)、可能影响对提名人选任用的其他情况。 对酝酿讨论过程中委员反映提名人选的问题,应责成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对委员、提名人选以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影响表决,或以串联、贿赂、欺骗等手段干扰表决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人选资格直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七条市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到会成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对拟任人选可以投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每一拟任人选必须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数,方可视为通过。 第八条表决时收回

5、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九条表决票填写完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收回表决票、清点票数、计票,并将计票结果报告会议主持人,最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有委员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由工作人员重新计票,并公布结果。 第十条在全委会酝酿讨论过程中,到会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好表决权。 第十一条对适用于本规定的表决对象,一次任用干部数量较少,或因其它原因不宜于召开全委会进行表决的,采取征求全体委员意见的办法进行表决,征求意见按以下程序进行:

6、 (一)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对拟任用人选报省委组织部备案批准后,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和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任职理由等材料,由指定的工作人员以适当方式送达市委委员。 (二)市委委员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在7天内反馈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根据市委组织部汇总后的市委委员的意见,按本规定第七条决定对拟任人选的任用。 第十二条采取征求意见的办法进行表决时,要严格按以下的方式进行: (一)在征求意见期间,市委组织部设立固定密封意见箱和联系电话,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委员将填写好的征求意见表连同有关材料送到指定地点的意见箱,也可委托他人代送。委员采取口头反馈意见

7、时,必须由本人直接反馈。市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记录经组织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有效意见与其它委员的征求意见表同时汇总。记录的内容包括反馈意见人、反馈意见、反馈时间、记录人等。 (二)征求意见期满,由专门工作人员开启意见箱,整理汇总委员的反馈意见,并由组织部负责人在汇总结果上签字,报市委常委会。 (三)市委委员如反映提名人选存在重大问题,且事实或线索清楚的,市委组织部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征求意见期间如委员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市委常委会应暂缓作出任用决定。 (四)市委委员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反馈意见。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对委员反馈的意见如实整理,严格保密。如发现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全委会没有通过任用的干部,两年内不得在同一岗位再次提名。对全委会未通过的职位空缺,由组织部门按程序重新物色人选,重新按程序任免。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全委会表决任用的干部需要公示的,进行公示。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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