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篇: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 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公二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业务四种。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案。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
2、都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留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
3、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十一、归档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审阅签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光盘等音像档案,应在
4、每盘磁带上光盘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十五、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工作有关标准、规范。 二、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效利用。 三、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各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查验收和归档后的统一编目工作,促进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项业务建设。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
5、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光等八防工作。 五、学习和掌握档案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积极应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 档案保管制度 一、严格执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 二、档案人员应科学管理档案,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三、档案库房和档案柜架适宜档案的安全保管保护,配备“八防”设备并按照规定正确维护和使用。 四、按照规范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排列入柜。档案柜架排放整齐,编制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和其他指引标记。 五、节假日和重大事件发生等前后必须对档案库房进行防火、防盗和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安全检查工作;保持库房温度在1424之间,确保库房的清洁卫生。 六、档案库房内
6、严禁堆放非档案物品。 档案利用制度 一、律师因工作需要查阅原办案件档案的,须履行查阅手续, 查阅他人所办案件档案的,须报分管主任批准。 二、外单位查阅档案的,须持单位证明,注明查阅范围和用途; 报经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保密档案资料,除承办律师外不得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 查阅的,须报经市司法局批准。 四、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 五、归还时,档案员应认真检查被借阅档案有无损坏或缺少情 况,如发现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档案查阅条件者,档案室有权拒绝查阅。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严守保
7、密纪律,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资料的查(借)阅和摘抄、复印,要严格按照档案利用制度进行。 三、档案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资料外借或带出档案室,更不能擅自帮助别人复制、摘抄档案,坚决杜绝失泄密现象。 四、利用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不得翻阅与所需无关的档案内容,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坚持档案保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若发现遗失、失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认真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篇: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档案管理制度 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入卷。 第八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定、
8、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另保管。 第九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1、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
9、结; (15)风险告知书; (16)办案监督卡; (17)备考表。 2、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决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16)风险告知书; (17)办案监督卡; (18)备考表。 3、法律顾问
10、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8)质量跟踪卡。 4、其他非诉讼律师事务卷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8)质量跟踪卡。 第十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
11、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三条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四条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认
12、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五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文附后。卷面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驿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六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或签字。 第十七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
13、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指定的审批人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 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一条借阅档案应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查阅档案的,应出示正式函件,经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于归档工作表现突出的,要通报
14、表杨,并进行物质奖励(奖励方法另行制订)。对于结案后,未在三个月内归档的或归档的案卷经检查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不改正的,通报市司法局,暂缓其年检注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2013年9月13日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审查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
15、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审查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
16、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
17、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
18、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第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
19、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自_年_月_日起执行。 第五篇: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abc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
20、定。 第三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第五条 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
21、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使用简化汉字并力求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1第十三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卷宗应在结案或非诉讼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
22、的,综合行政部一律退还立卷人重新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级章。 第十五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六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一般顺序为: 诉讼业务档案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代理协议; 5、委托书或指定书; 6、起诉书; 7、阅卷笔录; 8、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9、调查材料; 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23、 11、集体讨论纪录; 12、出庭通知书; 13、代理词; 14、裁定书、判决书; 15、上诉书、抗诉书; 16、办案小结; 17、业务质量监督卡。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票据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 5、授权委托书; 6、起诉书(或上诉书); 7、一审起诉书(或代理二审时的上诉书);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就此出具的裁定书; 9、出庭通知书; 10、答辩书; 11、阅卷笔录; 12、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13、证据材料; 14、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15、质证意见; 16、庭审笔录;
24、 17、代理词; 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9、办案小结; 20、业务质量监督卡。非诉讼业务档案 (三)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 4、办理各类律师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7、业务质量监督卡。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代理协议; 5、授权委托书;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可有可无) 8、承办
25、律师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纪录; 10、办案小结; 11、业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卷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九条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二十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
26、(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一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二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
27、四章归档 第二十三条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四条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4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业务档案在业
28、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八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九条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
29、度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三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三十一条对于归档工作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杨,并进行物质奖励(奖励方法另行制订)。对于结案后,未在三个月内归档的或归档的案卷经检查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不改正的,通报市司法局,暂缓其年检注册。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与借阅 第三十二条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三
30、条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第三十四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5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 第三十七条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
31、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本所主任决定。 第三十九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四十条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本所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
32、保管。 第七章档案的统计、保护及清理 第四十二条档案的统计、移交、保护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设置变更时,应对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办法如下: (一)事务所撤销的,应交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事务所分立的,档案交由分立前的一个事务所管理; (三)事务所合并的,事务所的档案交由合并后的事务所管理。 (四)事务所撤销、分立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视情况移交给新的事务所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作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 6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实施。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4年7月20日第25页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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