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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规章制度.docx

1、 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2、 (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约谈的组织 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约谈条件 (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 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

3、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

4、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

5、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在上级检查或暗查暗访中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挂牌督办,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

6、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约谈内容 (一)各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单位 1.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 3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

7、施等情况。 3.对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4.对辖区或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 5.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6.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

8、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7.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 1.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等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资金投入等情况。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

9、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投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等情况。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配备、队伍建设等情况。 6.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计划、防治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配备等情况。 7.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

10、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9.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 5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由党委办公室根据镇党委、政府领导指示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约谈小组应对被约谈对象提出告诫批评,作出约谈处理

11、决定;被约谈对象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党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由主持人、被约谈人员和记录人员审核签名并存档。 (三)约谈结果。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将约谈要求的相关落实与整改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党委、政府。 第八条约谈要求 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缺席。由于特殊原因,被约谈人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人可申请改日约谈,经同意后可改日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约谈处理决定 6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纪委、监察室作出处理。 第十条约谈不替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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