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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章制度.docx

1、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我市“两个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营造“四个尊重”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选拔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拔尖人才培养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拔尖人才管理要立足于管好、管活,重在搞好服务、发挥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为*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高技能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

2、二章选拔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对象面向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资历、行业限制。每届选拔名额视*经济社会和人才队伍发展情况确定。 第五条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在各自领域做出显著成绩,起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物作用;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超过55周岁,有特殊成就和贡献的也可以列入推荐选拔范围。每届的具体选拔标准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六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拔尖人才选拔的政策、条件、对象等,营造良好

3、的选拔氛围。 (二)推荐。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专家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推荐对象需经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同意。 (三)资格审查。按照选拔条件对参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四)评审。采取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推荐和资格审查情况,成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对参评对象进行专业评审。在专业评审基础上,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名单。 (五)公示和审批。拔尖人才初步名单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并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4、 第三章培养 第七条培训教育。组织部门每年选派拔尖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短期的理论知识及创新能力培训,或组织拔尖人才到国内外考察学习。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可以采取担任访问学者、学历培训、业务研修、挂职锻炼的方式,选送拔尖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业务单位学习或工作。届期内,有关部门原则上至少需安排拔尖人才接受一次上述形式的培养或培训。外出学习进修、业务交流的经费,有关部门应予以保证。 第八条项目扶持。拔尖人才在申请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审批、优先立项。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确保科

5、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九条配套奖励。拔尖人才在届期内主持申报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由工作地政府按省颁发的奖金标准给予同等奖励;主持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准立项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重点培养。建立一批由拔尖人才领衔的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工作室要在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上出成效,管理周期为四年,分期资助工作室专项经费四万元,市级所在单位或所在县、市、区要按1:1配套经费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政治关怀。有关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拔尖人才的成长,对思想积极进步、要求入党的拔尖人才,要重点培养,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入党。对综合素

6、质好、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拔尖人才,适时优先选拔到关键和重要岗位,并推荐有代表性的拔尖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十二条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XX省突出贡献人才奖、XX省特级专家、XX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XX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等省级及以上奖项和培养人选的推荐对象原则上在拔尖人才中选拔。要加强对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市首席技师、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作为拔尖人才的后备人才队伍,形成人才队伍梯次管理机制。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拔尖人才在届期内要充分发挥作用,主动承担各级各类研究课题,积极为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咨询服务。要帮带两名

7、以上本专业后备人才,在届期内,使帮带对象的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通过举办讲座、作品或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积极深入基层一线,帮助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难题。 第十四条实行分级管理。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管理;所在县、市、区或市级单位是当地和本系统拔尖人才的主管者;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指导拔尖人才制订任期内的工作、科研和发展目标。工作目标由拔尖人才根据自身专业特长,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总体发展目标提出,力求体现科学性、可行性和阶段性。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

8、,拔尖人才签订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并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建立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对拔尖人才任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学习、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等情况。建立拔尖人才考绩档案,考核结果纳入个人业绩档案。同时对其所在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实行动态管理。拔尖人才每四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对管理期内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平平,没有完成当年工作目标者,停止发放当年工作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相关待遇。

9、 1、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2、犯有政治、经济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盗窃他人成果,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作行为的; 4、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无新的业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5、调出本市的; 6、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落实待遇的。 第十八条建立联系服务制度。市级领导每人联系若干名拔尖人才。定期组织拔尖人才开展联谊活动,沟通交流思想,协同进行科技攻关。 第十九条建立报告制度。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的调动、离职、辞职,对其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XX省特级专家、XX省突出贡献人才奖、XX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

10、家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不再参加拔尖人才选拔,纳入当届拔尖人才管理,参加相关活动,不享受科研奖励和工作津贴,不对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连续三届当选拔尖人才,或XX省特级专家、XX省突出贡献人才奖、XX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可参加终身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二条终身拔尖人才荣誉称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颁发一次性科研奖励经费20000元,在65周岁前享受相应有关待遇。拔尖人才自命名之日起,颁发一次性科研奖励经费8000元;管理期内经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合格,每年发放3000元工作津贴。奖金和津贴的标准如需调整,须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拔尖人才任期内每两年享受一次两周的学术休假或参加统一安排的疗养,疗养经费由市财政在人才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余由所在单位报销。每年参加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拔尖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和推荐。在管理期内,所在单位要优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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