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17.44KB ,
资源ID:7119213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11921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章制度.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asd****19】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作物(除果树、茶树种子苗木外)品种的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州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XX省省级审定。从四川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按XX省农业厅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按照审定公告中的适宜种植范围在*州市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 第五

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作物品种布局指导,开展新品种和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定期发布适宜当地生态条件的名优新品种及新技术信息。 第六条已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其通用名称为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除新品种审定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品种得名称进行更改。 第七条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的,按XX省农业厅规定条件、程序办理。

3、 第八条种子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繁育种子,为种子使用者提供合格种子。 第九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按XX省农业厅规定条件、程序办理。 第十条为规范市场、方便客户,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在*州市农资批发专业市场内从事种子批发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批发照时,应当按照统一规

4、划,对从事种子批发业务的种子企业经营地址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在*州市农资批发专业市场内的种子企业经营的种子经营活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 种子企业在各县(区)设立的种子销售经营网点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推广的人员,应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业部《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的要求包装或分装农作物种子。 包装或分装农作物种子,应当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

5、签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标注标签。 第十四条调运或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市场抽查。对依法进行的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市场抽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运输保管者不得拒绝。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市场抽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6、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种子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或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检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种子包装物、标签上印制的质量标准,是种子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种子的质量承诺。包装或分装种子前种子企业必须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种子质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包装上时流通、销售。 第十九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法定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种子的

7、质量进行室内检验。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检验费。 第二十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提交材料和办理程序为: (一)、种子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通过计量认证的法定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申请和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其农业行政主管部

8、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批准使用的,种子企业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在种子标签上标注种子实际质量指标和使用方法,并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种子购买者、使用者有权就种子质量问题,向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咨询,或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种子质量纠纷,需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因种子使用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

9、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如属于种子经营者的责任,种子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种子企业建立种子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健全种子质量保证体系,培训种子质量责任人,并对种子企业种子质量保证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不合格种子公告制度。对通过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市场抽查发现的有质量缺陷的种子,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公告不合格种子的品种名称、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不合

10、格的原因等信息。具体方法和程序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七条建立种子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制度。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每年发生的种子质量事故建立档案,载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品种名称、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危害程度、种植地点和面积,处理结果和结论等信息,在一定时期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相关企业颁发“种子质量信得过企业”牌匾。具体方法和程序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八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种子贮备制度。贮备计划和动用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贮备种子应当分品种入库,定

11、期检验更新,确保种子质量。贮备种子质量下降,不能做种用的,转商品粮或商品饲料处理,并另行贮备种子。 第三十条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适当补贴。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XX省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因种主要农作物品种,未按程序报经XX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生产者、销售者、运输保管者拒绝依法进行的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种子市场抽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