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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绿化调整规章制度.docx

1、 居住区绿化调整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的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的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市绿化条例》、《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化调整,是指为有利于居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居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迁移、砍伐、补种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或者

2、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绿化管理局和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化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支持配合和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经费来源 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区

3、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按照以下办法筹集解决: (一)市有关部门补贴的资金; (二)各区(县)政府部门补贴的资金; (三)业主承担的资金。 第六条调整的基本原则 绿化调整应以保证房屋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小区的绿化面貌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迁移的措施;能采取迁移(抽稀)树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原种植的树木一般不得随意迁移和砍伐。 第七条修剪的条件及程序 居住区的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4、修剪请求,经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或业主小组讨论同意,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修剪。 第八条树木迁移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迁移的申请: (一)房屋四周乔木树冠外缘距住宅楼阳台或窗户(指主要采光面)2米以内,或能承受人体重量的距外墙面或窗户1.5米以内的主干或主干枝,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安全隐患的; (二)受台风等影响,树木已发生或易发生倒伏或倾斜影响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三)植物生长影响房屋安全、社会治安和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的情况的。 符合本条第 (一)项、第 (二

5、项条件树木迁移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业主委员会告知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由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向市或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树木迁移的审批手续。符合本条第 (三)项条件树木迁移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树木砍伐的条件 符合树木迁移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砍伐的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植株病虫害严重,树木死亡、倒伏等对人身、居住安全构成危害的; (三)严重影响居室通风、采光,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四)植株病虫害严重,树木死亡、倒伏等

6、对其它设施构成危害的; (五)树木生长严重造成房屋或者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受条件限制而无法迁移的。 符合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条件树木砍伐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业主委员会告知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由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向市或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树木砍伐的审批手续。符合本条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条件树木砍伐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树木迁移或砍伐的调整程序 树木迁移或者砍伐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

7、拟订绿化调整方案。业主委员会可在区(县)绿化、房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有关专业部门、中介机构等拟订小区绿化调整方案。 (二)讨论公告。业主委员会根据树木影响范围确定绿化调整征求意见的范围。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绿化调整方案经征求意见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业主所持投票权低于三分之一的,方可执行。绿化调整方案经征求意见后,应在小区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天。 (三)审批。绿化调整方案经公告后,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可按照《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树木迁

8、移、砍伐审批手续。 涉及胸径四十五厘米及以上的树木迁移或者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在二十五厘米及以上的树木砍伐,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的树木迁移或者砍伐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树木迁移或者砍伐的实施 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树木迁移或者砍伐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树木被砍伐后,申请人应当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移植、补植树木等应在种植季节进行实施,同时接受区(县)绿化和房地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时,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应及时对树木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影响居民生命、房屋及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向所在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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