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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派出所走访群众工作规章制度.docx

1、城关派出所走访群众工作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发扬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所内群众工作向制度化和规范化迈进,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走访群众,是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听民声、访民意、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整治治安隐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二、走访对象 第三条 全所民警切实做到“十个必访”。即未结信访当事人必访、未破案

2、件当事人必访、纠纷双方当事人必访、重点人口必访、失足青少年必访、弱势群体必访、困难企业必访、中小学校必访、村街干部必访、单位保卫干部必访。 三、走访内容 第四条结合行风评议活动,主动走访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辖区企事业单位等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开展“开门评警”活动,逐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始终坚持把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置于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和谐。 第五条 建立警企挂钩服务制度,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指导防范经济犯罪,妥善处理劳资矛盾,提供法律保障服务,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 定期走访城市低保户

3、、农村特困户、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倾情关爱;对“问题”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案件事故受害人未成年子女、进城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积极开展“大手拉小手、真情送温暖”结对帮扶活动。 第七条 走访基层公安民警,以温暖警心、稳定队伍、鼓舞士气,不断加强和谐警营建设。 第八条 对有特殊利益诉求群体、上访重点人员和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要作为重中之重,全部纳入视线,密切掌握现实动态,做好教育稳控工作;对工作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社会人”,要主动联系、掌握动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 第九条 定期上门走访重点保卫目标、要害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遭受

4、袭击破坏、发生安全事故;经常走访检查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娱乐服务场所等,防止发生治安问题。 第十条 把排查、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走访的重点,对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苗头,及时报告党委、政府,积极依靠党委、政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协商、调解等办法,千方百计地缓解矛盾、化解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结合走访开展辖区安全隐患大清查,全面彻底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坚决防止各类重大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爆炸、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走访

5、要求 第十三条 走访活动要注重“十个结合”,即走访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走访与侦查破案结合、走访与防范工作结合、走访与法制宣传结合、走访与处理信访问题结合、走访与基础工作结合、走访与解决治安突出问题结合、走访与慰问活动结合、走访与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走访与帮贫扶困结合。 第十四条 所领导和民警每年深入基层,走访群众,调查研究。队领导不少于3个月;警务室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走访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第十五条要依托农村和社区警务室,积极开展“开门评警”活动,每季度邀请1次辖区各界群众,介绍近期派出所整体工作情况,汇报民警个人履职情况,辖区治安状况,对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等。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

6、“五级五长接访”和“公安信访超市”两大工作机制,市局领导每月接访2天,分县局领导每月接访3天,派出所领导每月接访4天,警务室警长在岗工作期间随时接待群众来访。第十八条 办案民警对于已破的案件,要在15日内告知刑事案件受害人;对未破案件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在不影响案件侦破的情况下,要定期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未办结原因告知当事人或其亲属。对积案要经常走访未破案件受害人和逃犯亲属,听取反映,获取线索,力争尽快破案。 第十九条 对走访中群众反映的公安执法和队伍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梳理分析,研究整改措施,分解落实任务,能立即改的问题要立即改,一时难以整改落实的,要有措施方案,限期予以

7、整改,并及时答复群众,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条要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结构和群众生活方式的变化,创新联系群众的方式方法,灵活采取预约走访、错时走访、电话访谈、网上互动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宽警民沟通互动渠道,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和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全所民警走访工作进行量化考评,每位民警必须认真做好走访记录,对走访情况如实记录,包括走访对象的姓名、职业、家庭情况、联系电话、走访时间、所在辖区、家庭详细地址、走访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走访接触群众时,要严格执行警务工作文明规范用语和民警行为规范,言行举止文明热情,按照“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执法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 五、惩 则 第二十三条 所内将走访群众工作纳入民警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要与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等紧密挂钩。对于在走访活动中走形式,群众工作不扎实,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单位和民警,要问责追过。对辖区内治安不好,群众意见大,案件多发,上访投诉不断,警民关系紧张的,当年单位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评为优秀;连续两年无改善的民警调整岗位或离岗培训。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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