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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规章制度问题意见.docx

1、 企业年金制度问题意见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等的规定,现就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坚持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企业年金基

2、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一)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的企业,均可按本意见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试用期满的本企业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列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三、企业年金的缴费和税收政策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方式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 (二)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

3、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缴费在规定的缴费额度内,可计入企业成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缴费的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选择受托机构,并由相关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二)企业缴费应当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条款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记

4、入个人账户。 (三)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对超过3倍实施企业年金分配的,需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五)企业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暂未分配的资金),可与企业新的缴费金

5、额合并,用于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企业账户中的资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企业当年缴费总量的10%。 (六)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个人账户资金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未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企业年金的申领手续: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4.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

6、 申领人应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申领企业年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实名制银行账户复印件和符合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本市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程序确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受托人与企业、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按国家规定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分别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分别准予备案和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三)根据国家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

7、完整、准确、按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做好相应的统计分析工作。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工作。 (四)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及其职工发生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不得继续缴纳企业年金;企业未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发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理运作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并视情况建议依法查处。 六、其他 (一)对因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转出原企业且未有新接收企业的

8、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由原受托人继续管理。委托人选择投资运营的,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个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委托人不选择投资运营的,由原受托人存入银行实行封闭式管理,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一次性领取。 (二)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计算。 (三)本意见自20*年*月*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同时废止:市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单位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保险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试行补充保险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保险金发放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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